茶业是历代统治者征税的主要对象,尤其在民国时期。清代末期,不时涌现出一些新的赋税征收名目,如纸株银、脚力银、铁路租捐、厘金等等,进一步使茶叶生产者在赋税的压迫下减少了茶叶的种植面积。民国初期,政府宣布取消了腹茶引岸,而到了1915年以“取消茶税后,茶叶销售不如以前”为由,恢复了引岸制。“民国六年(1917)经殷镇守使,呈准中央,致归川边管辖之后,每年额定征银十一万两,计引票十一万张,计茶五包,征银一两”[4],赋税征收较清朝中前期更重。军阀割据时期,政权更迭,茶是军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地自行征税,税额不停变换。1938年7月1日,国民政府将茶税改为营业税,规定茶叶营业税按总收入额课税百分之二,一个月征收一次。但是没有统一全川康地区营业税,各地常常寅征卯粮致使茶叶赋税倍增。1941年,茶叶除征收营业税外,对焙制作坊或茶厂另征货物出厂税百分之十五,造成茶叶生产者无心制茶与销售,茶叶经济受到进一步破坏,一些地方的茶商甚至破产。如在西康,“由于边茶实际贸易额下降到仅六七万担,而引票又维持在原来贸易高峰期的水准,茶商仍需要按十一万张引票分摊税收,引票虚悬往往造成茶商破产”[5]。同时,一些军阀为了征收茶税使用暴力手段,当陈遐龄驻防康定时,为征收茶课,茶商没有按期完成缴纳,“陈将‘孚和’茶厂经理余东皋,‘永昌’茶号管事郝柱臣、‘庆槐’资方王仁杰等传到镇守使衙门,用杠子毒打,王、赫二人立地毙命,余东皋重伤,幸得不死。”[2]
此外,边茶运输沿线道路崎岖,运输里程较长,且主要行销于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造成了途中运输与转运至其他地方甚为困难的现象,从而使边茶运输途中茶税高于内地,茶叶在运至藏区的过程中,不同区域的关卡处增加费用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茶商的积极性。(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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