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不同的种类,会造成不同的危害。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应当使用不同种类的刑罚。我国古代就认识到“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道理,很早就发展出了一整套统一完整、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三皇五帝时期对违反风俗习惯的行为规定了两种惩罚方法:笞打与放逐。商周时期形成了完整的墨(毁脸)、劓(割鼻)、剕(砍脚)、宫(阉割)、大辟(死刑)的旧五刑制度。隋唐时期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制度。中国古代成熟完整的刑罚体系是中华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刑罚体系经历过以死刑为主与以肉刑为主的阶段。目前,在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中,又开始出现以缓刑及财产刑为主的发展新趋势。刑罚逐渐朝轻缓方向发展的总趋势,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但是,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不是孤立的,而是伴随着犯罪的轻型化逐步进行的。
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增强,要求刑法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更加严密。社会进步的要求,推动着刑法保护日益前置,使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更加细密。比如,个人信息这种过去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利益,在今天已经成为刑法保护的重要对象。对轻微利益的保护自然不需要严厉的刑罚,轻微的关押或者缴纳罚金就足够了。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刑罚的威力在于惩罚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惩罚的更大痛苦性。现代刑罚的文明特别表现在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上,而不是让犯罪人从社会上消失或者永久隔绝。(www.zuozong.com)
为了适应惩罚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现代刑法发展出的刑罚体系,一般都包含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包括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不剥夺自由的管制、社区服务)、财产刑(追缴、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禁止驾驶机动车、驱逐出境)等刑罚种类。为了便于适用,各种刑罚区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基本刑,一般只能独立适用,即使是犯了几个罪的人,最后决定对其执行的主刑一般也只能是一个。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在法律有规定时独立适用。
各种不同刑罚在轻重上前后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刑罚的完整、严密以及更加文明,体现出现代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文明社会对保护自身的信心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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