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订立也应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应采取要约和承诺。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内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根据劳动关系建立和运行的实践,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发出要约,作出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为要约人,劳动者为受要约人。
从劳动合同订立的流程来看,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双方协商了解阶段,涉及到招聘广告、求职者投递求职简历、面试等多个环节,最后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取(入职)通知。从上述行为的性质来看,招聘广告、投递求职简历以及面试等都应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所发出的录取(入职)通知则为要约,其原因在于:(1)录取(入职)通知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包括了入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等;(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www.zuozong.com)
作为要约的录取(入职)通知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通知应当在该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求职者。但是,录取(入职)通知书通常是不可以撤销的,其原因在于:(1)通知书通常载明了入职期限,意味着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2)在某些情形下,当求职者接到入职通知后,可能会辞去现在的工作,准备入职新的单位,因此,可以视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通常情形下,作为要约的录取(入职)通知,下列情形下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入职期限届满,求职者未报到入职的;(3)求职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对于岗位或者工资等进行了变更。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动合同订立的承诺是指求职者同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通常是以行为的方式,即前往公司办理报到入职手续作出承诺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由于《劳动合同法》采取严格的要式主义,即书面形式,而实践中,如果录取(入职)通知书所载事项较为明确,如包括工作岗位、期限、工资等内容,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可以被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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