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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质量与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人大代表建议所涉范围应是本区域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普遍问题,因此,是否“重大”和“普遍”应是衡量建议范围的标尺。对建议办理结果负有督办和检查职责的是“一府两院”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有“协调督办,检查落实”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则负责对“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办和协调”。

人大代表建议质量与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建议的来源问题。一份好的建议,应立足于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掌握。信息的获取一方面来源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公布;一方面来源于人大代表的实地调研。我国《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提供信息资料”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等,致使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透明度都不够,未能有效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人大代表一般只能通过代表大会、视察活动来了解其工作,由于信息面太窄、信息量太少,使许多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知之不多,监督建议也就无从谈起。从人大代表自身来看,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本职工作繁忙,使其无心也无力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信息来源不足,使有些人大代表建议存在两种偏差:一是针对社会热点泛泛而谈;二是拘于本职工作视野狭窄。

第二,建议的范围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范围做了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明确提出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一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五是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见,人大代表建议所涉范围应是本区域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普遍问题,因此,是否“重大”和“普遍”应是衡量建议范围的标尺。从当前代表所提建议来看,其议题范围仍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有的超出了本区域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如一省级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的不够“重大”和“普遍”的标准,如有些省级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是针对一个企业或个别案件的,甚至还有作为业主要求开发商履约的;还有的明显违反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规定,如代转群众来信的、学术探讨和产品推介的等。(www.zuozong.com)

第三,建议的内容问题。一是字数“或多或少”。既有洋洋洒洒近千字的,也有寥寥数语几十字的。二是论述“重表轻里”。一些建议就事论事,缺乏深入的调研与思考,甚至有的建议对相关内容的基本政策还不清楚,致使所提建议只能是泛泛而谈,缺乏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三是形式“重建议轻批评”。代表建议不仅包括建议,还包括意见和批评,三者都是监督的必要形式,而批评更为有效,但当前的人大代表建议往往只有建议而没有意见和批评。

第四,建议的办理问题。一是承办单位“重视不够”。一些承办单位存在着“重领导批示、轻代表建议”的心理,认为代表不是上级领导,对本部门发展无实质性影响,其建议可理睬可不理睬,往往止步于回复而非解决问题,甚至有的承办单位认为人大代表给添了麻烦,对代表建议敷衍了事。二是建议答复“质量不高”。有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原则性答复了事;有的承办单位避重就轻,只办理难度小的建议,对难度较大的则敷衍应付;有的承办单位已经承诺办理,而代表对答复表示满意后,便再没动静了;还有涉及多个部门的建议更是因相互推诿而很难得到办理。三是办理结果“督查不力”。对建议办理结果负有督办和检查职责的是“一府两院”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有“协调督办,检查落实”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则负责对“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办和协调”。从当前对办理结果的督查来看,督查之动力和强制力还不够,致使建议办理结果往往停留在答复层面,对于实际办理情况如何、效果怎样等则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和检查手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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