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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阶段性形式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20世纪末中国出现的一个新提法。其根本在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体制形式,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普遍性,应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外来的,而是内生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成和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的体制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阶段性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20世纪末中国出现的一个新提法。对它的含义,有诸多界说。其中,一个相当普遍的认识,就是认为这个提法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是将两个本来不相容的东西硬结合到一块,结果只能不伦不类: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资本主义,这两种对立的主义和对立的制度,怎么能合在一起呢?有这种认识的人又分为两派:一是社会主义派,他们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市场经济派,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搞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还要什么社会主义?

  当然,也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成立的,但他对这个公式的解释让人啼笑则非。“社会主义=公平”,“市场经济=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效率”。

  还有人主张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效对接”,其含义仍是把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拼合起来,不过认为能够拼在一块儿。

  再有人就干脆提出“混合经济”,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多种经济并存”。

  我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提法,但我不同意上述各种解释。

  这些解释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同一层面的,是不同的两种经济制度。

  我则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非同一层面,它们分处我所规定的经济矛盾的第三和第四层,即社会主义是经济制度层面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后的又一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是属经济制度阶段性的体制层面的。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制度的演进不可能整齐划一,经济体制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经济体制虽较经济制度而言是具体层面的,但它的阶段性形式却又会在相接的两种经济制度中有所交错,然而,由于制度本质的差异,其内容又是不同的。

  从一般的历史逻辑而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否定,它的经济体制也不可能与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相同。但对俄国、中国这些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不成熟的国度来说,因世界一般性矛盾与其国内特性矛盾的制约,而“超前”爆发社会主义革命,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革命可以夺取政权,但不能夺来新的生产方式,只是为新生产方式的建立及其加速度发展,提供政治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不突出政治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统制经济体制,它与西欧重商主义时期由政府主导工商业发展的统制经济体制有相似处,但又有社会制度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统制经济体制的合理性,在苏联和中国得以明显展示,但也正是在建立工业生产方式框架的过程中,逐步暴露出这种经济体制的缺陷。大概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显现出应当改革的趋势。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实际经济社会动因,也在这里。可惜,矛盾太复杂尖锐,未能有效转化。但矛盾还在累积着,统制经济体制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但向哪个方向改,如何改,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

  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经济的改革,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根本;二是要发展商品经济,以适应国内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困此,理论上确切的提法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是比经济制度更为抽象的层面,处于经济矛盾的第二层次,在现代条件下,应对之进行具体规定,即在经济体制上明确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市场经济。(www.zuozong.com)

  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具有世界的一般性,这就是:一、商品经济的普遍性;二、法制规范和保证;三、政府干预和参与。这些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处于这个阶段时,都要适应这种要求。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是从20世纪中期开始转向市场经济的,其经济制度的性质依然保留,但具体形式已较以前的竞争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过几十年的统制经济体制后,其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再走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老路,而是与现时代的市场经济相统一。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才是可以理解的。

  这是我的理解,与其他相关论说的区别,就在于强调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明确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展开和具体化,不是外在于经济制度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以济体制,是在前一阶段社会主义统制经济体制矛盾演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其转化的形式。其根本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根据现代经济矛盾发展的大趋势,针对中国的实际经济矛盾,创建新型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体制形式,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普遍性,应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存在和作用的体现,强化民主,完善法制,明确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关系,以立法、执法、司法来保证这些权利,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制化,并通过法制,展开于经济体制这个具体层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排除政府的干预,但要克服统制体制下政府主导一切、控制一切的弊端,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以行政权对经济过程的总体干预,保证经济过程遵循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并协调各种经济关系。

  以上三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点。从这种规定中,我们看不到,或者说根本不存在前面提到的所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关系。它就像一个人从少年进入青年,人还是这个人,只是其生命在发展,存在形式和行为方式都有所变化,但绝非换了一个人,也不存在少年与青年的一般意义上的矛盾。不过,作为一个社会人,他此时必须遵循青年行为方式的一般规则。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外来的,而是内生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成和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的体制形式。

  至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是否容许非公有制的经济权利存在,则可根据具体经济情况,以立法来决定。从理论上说,既然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其经济体制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不是在体制层面讨论的问题,而是制度性质所决定。任何一个国家,在实行某种经济制度的时候,都是主体上的,都会对非主体性的所有权作出制度上的认可,并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其建立资本私有制到现在,二、三百年的时间,一直容许个体小生产存在,并认可合作经济,乃至国有企业的存在,这并不影响其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是公有制,但并不排斥在公有制之外容许私有经济权利和形式的存在,不论个体经济或私有资本,乃至外国的资本,都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并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制约与保证。

  这里并不存在什么“混合经济制度”,其所有权和所有制关系是相当清楚的,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权和所有制都是从属性的。试图以“混合”二字来模糊或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者,无非是主张“私有化”。他们可以,而且应该公开地宣讲自己的主张——惟一的要求,就像小学三年级语文老师教作文课时所说的:论点要明,逻辑要清,不能含含糊糊,让人看不懂。只有达到这个基本要求,才是一种观点。“混合经济制度”的提法与论说,连这个要求也没有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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