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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法院多次援引毒树之果学说的问题及影响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6]西班牙法院多次援引“毒树之果”学说。这类案件的问题在于确定非法的效力是否依英美法的“毒树之果理论”辐射至所有证据,或者相反,非法与合法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后者可以用于推翻无罪推定(即定罪)。依《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之规定,两份供述均应予以排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阐释了“公共安全例外”,允许警察在紧急状态下未经合法的权利告知即进行讯问。

西班牙法院多次援引毒树之果学说的问题及影响

如果未进行米兰达式的警告,则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得的口供不得在庭审中用作指控证据。这必然引发一个问题,即通过这样供述所获得的信息可否用于引导侦查方向?例如,这些供述能否成为获得搜查令或批准进行电话窃听的依据,[164]或者当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相反供述时可否作为弹劾证据。[16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给予合法的权利告知时作了供述,此后又进行了合法的权利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又重复了此前非法供述中所交代的事实,则第二份供述将予以采纳。[166]

西班牙法院多次援引“毒树之果”学说。[167]在1992年西班牙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一起判决中,被告人对原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在原判决中,警方在被告人未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获得供述,并据此在车库里找到武器,被告人因此被判处构成武装恐怖主义团伙成员及持有军事武器及爆炸物罪名。

通过直接或间接侵害或削弱基本权利而不当或非法获取的证据,如果符合《西班牙司法机构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则可以使用。前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条件仅指所获证据的非法性源自于其他直接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

因此,可列举一个学术案例: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但通过司法令状获得进入并搜查住宅的允许,因而发现了用于抢劫的武器以及赃物,或者麻醉物。这类案件的问题在于确定非法的效力是否依英美法的“毒树之果理论”辐射至所有证据,或者相反,非法与合法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后者可以用于推翻无罪推定(即定罪)。

如果将此类案件区分为仅为了解案件事实的案件和为验证案件事实的案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放好相关物件并可支配和控制,警方的目的便是发现这些物件,并从中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明后果),则这样的学说方案便是合理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证据是非法的。而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口供的内容未有证明意义,即便在间接证据的层面上也不能被视为非法获得的证据。[168]

德国,如果因违反《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及第243条第4项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告知要求而导致口供不可采,则由该口供所获得的后续证据是否也应排除,学说对此语焉不详。[169]但德国学者确实意识到“独立来源”[170]和“必然发现”[171]学说之间的区别,要求警方“清白”做事。[172]因此应看到,与非法无涉的“独立来源”证据是一条“干净之路”,而相应的,“必然发现”是一条“假设的干净之路”。[173]

欧洲人权法院在一些判例中指出,如果警察此前未进行合法的权利告知,或者侵害了律师的协助权,且在获得有罪供述后才进行了米兰达式的警告,则供述应予以排除。在1991年英国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女子因谋杀罪指控被捕,并接受了两次讯问,但律师仅在其中的一次讯问中到场,上诉法庭作出告诫:(www.zuozong.com)

第一份供述是麦戈文 (McGovern) 女士在被剥夺律师帮助权的情况下作出,因此很可能不可靠。如果当时有律师在场,则讯问将被终止,因为麦戈文的情绪非常焦虑。讯问非常迅速,未履行法定的手续,因为警察急于找到失踪的妇女,这增加了供述不可靠的风险。

第二次讯问在第二天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律师在场。但这次供述是第一次讯问的直接结果。且上诉人的律师并未被告知,上诉人在被带至警察局时曾被错误地剥夺了律师帮助权。如果律师当时获悉此一情况,则会立即发现第一次供述存疑,且极有可能不会允许进行第二次讯问。

法院认为,先前违反法律及执行守则的行为导致第二次讯问的内容亦不可用。法院还补充到,当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对犯罪同伙作出了一系列供述,则这些供述极有可能在第二次讯问时对被告人产生影响。因此,如果法院认定第一次讯问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及违反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58条,则也应认定此后的讯问亦类似地受到了污染。

依《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之规定,两份供述均应予以排除。证据被排除后,便再无可靠证据可指控麦戈文,因此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有罪判决。[174]

前述案件如果发生在美国,则情况可能有所不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阐释了“公共安全例外”,允许警察在紧急状态下未经合法的权利告知(米兰达式的警告)即进行讯问。[175]但英国上诉法院在本案中指出,这种情况下(紧急状态)所采信的证据要比非紧急状态下所获得的证据更不可靠。德国法院还认为,警察先是阻碍犯罪嫌疑人联系律师并获得非法口供,随后又进行正当的权利告知获取新的口供。后一口供与先前的口供并非独立关系。[176]但应强调的是,前述英国和德国的判决并不必然与美国法的要求不同,因为在起诉前[177]或起诉后[178]拒绝被告人咨询律师请求的,也将使后续的供述不可采。

在意大利,未有律师在场所获得的供述在法庭上不能用于指控被告人本人,但当且仅当被告人先前已被告知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这些供述方可用于弹劾被告人或者非审判的其他目的。[179]有权威观点认为,这类供述可在审前程序中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预防性羁押或其他保护性措施的依据,或者据此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180]这类供述同样可用于指控第三方被告人。[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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