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公开立法信息,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从立法规划到立法审议,都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使公众的意愿在立法的最初阶段就能得到体现,以此来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实现立法的民主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并应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为开门立法这一方式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性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是人大代表制的代议制立法,公众参与到立法活动的程度受限。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加速进入了转型期,传统的立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及时代进步的需求,需要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开门立法”正是顺应时代的需求,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以安徽省基层立法调研为例。2020年6月,安徽省开展了《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调研,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邀请了市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事预防接种管理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广泛了解情况。这正是安徽省推进开门立法、推动立法传播的一个缩影。(www.zuozong.com)
此外,我们应制定应急管理领域的根本大法,即针对灾难、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公共卫生危机,制定“公共安全法”(或用名“应急管理法”)。法律应该涉及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规范所有人在各类应急状态下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事件的不同阶段,对风险识别与评估、预警、社会动员、紧急状态、应急处置、灾害恢复等程序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对预防工作立法。比如针对自然灾害,可以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法”或“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提出不同的治理方法。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故调查,我们可以出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评估调查处理法”,明确调查机制。当然,还可以根据领域的不同修订相应的法律,将“开门立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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