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形式进行。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后,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www.zuozong.com)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有两种方式:①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者数个新的公司,分立后原来的公司仍然存续;②新设分立,即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分立后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的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公司间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公司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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