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强制性,但绝大部分的承发包合同协议书中依然引用了该本文的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条款,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行业中对招标文件在合同体系中的效力和解释权顺序位置均有争议,范本并未将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之中,但作为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发包人通常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列入其中[2]。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但绝大部分的承发包合同协议书中依然引用了该本文的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条款,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行业中对招标文件在合同体系中的效力和解释权顺序位置均有争议,范本并未将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之中,但作为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发包人通常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列入其中[2]。甚至作为发包人强势文件,聪明的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权顺序”相关内容约定中将招标文件的解释权顺序优先置于投标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权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计日工单价
(4)招标文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款(www.zuozong.com)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投标须知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形成变更的洽商、变更、签证等均视为合同组成文件”。
由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主要起草和编制者不一致,而编制者往往在文件中进行风险和利益倾向于自己的约定和描述,因此,在变更索赔、结算和造价鉴定中,合同文件的解释权顺序对双方显得尤为重要[3]。当实质性内容在各合同组成文件间产生矛盾时,应以招标程序形成的合意为准,当就非实质性的内容解释产生矛盾时,按合同约定的解释权顺序进行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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