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要求,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必须是“为了使……免受……”。但是,现代刑法学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认识当时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就可以了,不需要有正当目的。这是一种扩张解释,但是有利于防卫人,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符合司法实际情况。
过去要求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目的,但是,那就无法妥当解决防卫不法攻击中可能发生的一些防卫人事先不能预见或者不希望出现的结果。比如,防卫人本来只想用枪敲打,结果枪却意外响了,不能算正当防卫吗?现代刑法学认为,只要结果在客观上是防卫所允许的,就可以包括在防卫心理的范围之中。
主观心理中的其他心理要素,比如,出于仇恨、愤怒或者狂热等动机的,只要没有丧失防卫性质,就仍然能够支持正当防卫的成立。比如,《德国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害怕或者惊吓而超越紧急防卫的界限,不负刑事责任。”在吴金艳案中,我国法院认为,年轻女工在“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因此,不充分考虑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情节,要求防卫人慎重选择其他较轻的防卫方式的意见,不能得到采纳。防卫人吴金艳不仅无罪,而且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www.zuozong.com)
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目的的现代观点,还能够恰当地解决所谓的“偶然防卫”问题。比如,妻子在午夜时分把一名带武器闯入房门的人打倒在地,以为自己打的是从酒吧喝酒回来的丈夫;任某想骑车抢走一名女士的提包,而边上散步的史某只是因为看不惯任某的样子就有意将其撞倒。在这种案件中,防卫人事先都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防卫,但实际上发挥了防卫作用。这类案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分析。妻子以殴打外出酗酒回来的丈夫的心理实施的行为,还达不到需要法律干涉的违法程度,但实际上阻止了深夜带武器闯入的不法攻击人,因此防卫是正当的。史某撞倒任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犯罪的作用,但他故意撞击任某使其受伤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他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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