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且报酬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标准。所谓“合理”标准,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个考虑层面:一是劳动报酬与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劳动给付是否相当,主要基于劳动价值大小判断,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底线;二是劳动者之间横向比较是否公平,此即同工同酬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亦无外乎上述两方面问题,其中后一方面即工资均等待遇的问题尤为突出,非全日制劳动者往往受到用人单位的差别工资待遇。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法有明确规范。《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的特殊性在于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兼考虑社会保险等因素折算的。可以说在最低工资层面,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不存在歧视。不过,最低工资的意义仅在于确立劳动报酬的保护底线,仅有这一条“底线”是不够的,还需要确立在劳动者之间的比较性标准。(www.zuozong.com)
最低工资不等同于典型意义的均等待遇工资,后者是真正比较性的工资标准,即就正常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作出比较并保持均等。按照国际上均等待遇原则的精神,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的确定一般按照比例原则,即按照非全日制工时与全日制工时的比例,参照可比较的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而为决定。由于工资主要是对劳动贡献的报偿,而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劳动贡献的大小直接相关。通常来讲,非全日制劳动由于工时短于全日制劳动,对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劳动贡献也小于后者,因此工资也少于后者。这种差别并不能被认为是不公平,相反如果给予上述二者相同的工资,对于全日制劳动者而言反倒不公平。工时上的特殊性构成工资差别待遇的实质理由,也是均等待遇原则适用中使差别待遇获得正当性的最一般的理由。不过必须重申的是,尽管工资可以按工时比例计算,但计算的标准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之间必须统一,小时单位时间内的工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没有按比例计算工资的规定,但按照均等待遇原则的指引理应如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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