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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党规和国法三者关系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知道,政策、党规和国法都是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践探索中的特有现象,是我们党在治党治国时惯用的三种手段,三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以“求同存异”理念重新认识政策、党规和国法三者的关系,在强调三者共性的基础上关注三者差异性,目的在于协调、缓解三者差异性带来的紧张冲突问题,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符合党和人民之意愿。

关于政策、党规和国法三者关系的研究成果

关于政策、党规、国法三者关系的既有研究有很多,基本采取两两对比分析的方式,研究成果呈现一定的历史阶段性。

在政策和国法关系研究中,一方面,人们关注两者的特性,尤其是实践中政策和国法的冲突状况,从实然角度提出所谓的“政策治理还是法治治理”“人治还是法治”命题,在传统极端法治观念下甚至主张将政策从法治建设中排除;另一方面,人们认识到政策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在中国国情下为缓和两者紧张对立关系,针对违背法律却实际有效的政策提供了一个“良性违宪”的概念,对政策予以认可。2014年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为政策和国法关系的讨论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导。

在党规和国法关系研究中,有人以传统的法治理论视角不认可“党内法规”[2]的说法,认为其不符合《立法法》中的立法对象规定,不属于法的范畴,提出“党内法规”会造成党法关系的混乱[3];有人为了缓和这种对立关系,通过扩大传统“法”的解释,提出“软法亦法”,将党内法规纳入“软法”“社会法”范畴,为党内法规具备法的属性提供了正当说辞,继而形成了党规与国法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共识。[4]还有人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角度,提出两者关系是属性相辅相成、功能相互促进、实效相互保障[5],“主要呈现五种关系,即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规范对象的相融性、功能发挥的互补性、文化倡导的层级性、制度建设的衔接性”[6],这种从关系的本质入手的认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角度重新认识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对党内客观治理实践中形成的那一部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规范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具体采用何种说法的研究意义其实并不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并非效力位阶的冲突问题,而是本质属性的关联问题。[7](www.zuozong.com)

在政策和党规关系研究中,两者的关系不似前面两对关系研究的那么富有争议,原因在于政策和党规同属于党的重要文件形式,是由党直接制定实施,不涉及间接法律转化过程,自然也就没有了与法治相关价值、理念的争议。一般认为,政策和党规都是党的意志的直接体现,都是党发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职责方式,党规是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政策,政策可以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党规。但是,随着党规在党内的重视和完善,党规在未来是否会像国法一样提出“党规大还是政策大”的命题呢?因此,党规与政策的关系需要在以往浅显的认识基础上挖掘本质属性的联系,从而预防未来党规与政策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对立。

回顾既往人们对于政策、党规和国法之间关系的思考,我们发现,侧重于关注两者的特性会得出两者关系的紧张和对立,为了加强两者关系的联系侧重于关注两者的共性,容易忽略两者内在特性的价值。关于政策、党规和国法关系的研究,往往建立在三者特征的比较分析上,形成描述三者中两两之间共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不全面的,也是缺乏科学理念指导的表现。我们知道,政策、党规和国法都是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践探索中的特有现象,是我们党在治党治国时惯用的三种手段,三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作为治党治国的“一体三位”——政策、党规和国法放在一起进行关系的分析,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三者的共性和特性,科学准确定位三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角色和功能,有助于三者间关系的相互联系和配合,从而服务于整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以“求同存异”理念重新认识政策、党规和国法三者的关系,在强调三者共性的基础上关注三者差异性,目的在于协调、缓解三者差异性带来的紧张冲突问题,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符合党和人民之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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