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带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党和国家开始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教育立法也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制定一部教育基本法,然后根据这部基本法逐步构建完整的教育法框架。与此同时,很多的需求也在不断催促《教育法》的诞生,比如:
第一,党和国家确定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想要落实的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就急需落实教育的法律地位。因此,必须尽早制定进行教育立法。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教育,也不断强调教育的重要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提出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得到落实。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制定教育的基本法也就成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迫切需要。
第二,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算,到《教育法》立法前夕,这十几年时间,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经过大量的尝试也摸索出很多路线,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路线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巩固和确认。同时,从这一阶段萌发出来的各种观念和势头可以看到,我国完整的教育体系正在形成。这也从侧面要求党和政府加快教育立法的脚步,对规模宏大的教育事业体系加以规范和引导。只有让教育法制化,才能更好地起到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保证我国教育改革顺利进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www.zuozong.com)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教育事业的法制建设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全国各项教育事业大踏步向法制化迈进。这一阶段,教育立法的呼声空前,相关工作开始受到了重视,国家教育委员会(也就是在我国教育部行使职权之前行使类似职权的部门)经过相关调研之后,分阶段地,按计划,有条不紊地颁布了三个批次与教育法律相关的内容,又颁行了一系列的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规。比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就是在这一时期制定与实施的。这些快速制定颁行的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困扰我国教育工作很长时间的问题。让教育领域真正地做到了有法可依,结束了一个时间跨度大且无法可依的时期。这一些列的举措使我国教育工作,阶段性、初步性地有法可依。阶段性、初步性地使我国教育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颁行的法律法规都只能实现教育局部的调整和规范。教育领域仍然需要一部带有根本性的法律来统一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加快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也开始了相关立法筹备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