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中已对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和工作内容作了较详尽的阐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列入“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项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和适用法律,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
(2)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它们的准确性负责。
(3)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日期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份数,并对之承担责任。
(4)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规定,一般应包括:经济评价指标,包括投资的内部收益率及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分析;外汇偿还能力分析;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和风险分析;其他内容;分析结论。
(5)合同的变更及重新订立。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有重大变动而导致承包方修改或重作可行性研究时,须经双方协商,对合同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行订立合同。(www.zuozong.com)
(6)费用支付条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付费标准由各部门各地区具体指制定,报国家计委审定。非政府项目则可由双方参考上述付费标准商定。一般在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30%作为定金,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后付清。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
(7)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承包方误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天罚金数额;以及承包方所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损失赔偿的计算支付规定金。
(8)解决合同争议条款。
(9)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与复审规定等。
(10)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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