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时期,国家对地主占有田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剧,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土地占有也从依靠政治权力向依靠经济权力转变,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在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较为完全的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起来。
安史之乱后,为挽救王朝危机,缓解国家财政燃眉之急,唐代宗于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下诏:凡天下苗一亩须缴税十五钱。因国家需钱救急,不能等秋收时才征税,青苗时即须征收,故号称“青苗钱”。又每亩收“地头钱”二十钱,亦通称“青苗钱”。此即唐代按亩征税之开始,至唐代宗大历五年(公元770年)已成定制。夏季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季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青苗钱则每亩较前加征一倍。此种夏、秋两季分征之法,即两税制实行之先声。[15]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难以为继的租庸调制,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其主要内容为: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仅保留户税和地税;遵循“量出为入”的原则,即政府需用多少钱即预定收多少钱;依据财产多寡划分户等,户税按户等高低征收,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准,地税按亩征收谷物;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两税法适应了均田制遭到破坏后的社会经济现实,克服了租庸调制的弊端,不管主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一律纳税,“认田不认人”“唯以资产为宗”,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筹集。
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比较如表1-1所示。
表1-1 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比较[16](www.zuozong.com)
杨炎所创的两税法虽为国家敛财开了方便之门,但也存在加剧贫富悬殊、利商不利农等弊端。历史上对这一制度创新褒贬不一,可以说是毁誉参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两税法不仅在宋元时期沿用,而且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是我国古代赋税及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岭。由两税法引起的土地制度的变化主要有:一是“量出为入”,在只关注国家税入而不思公平分配等原则的指导下,两税法改租庸调制授田征租之制,而行征租不授田之制。这实际上是放弃了限田、均田的政策,也就取消了对地主占田的限制。之后,虽然在产权上还有公田、私田之分,但私田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二是两税法以田亩为主,属于资产税的范畴。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地主、贫民,都要向国家缴纳一样的税。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缴户税,不缴地税。同时,由于奉行的是“唯以资产为宗”,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使得佃农身份合法化,我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为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钱穆认为,唐代两税法以前在涉及土地分配及所有权等土地问题上有较大变化;而两税法以后,却不再讨论土地问题,只是政府如何征收赋税而已,只是事务而非政制,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宋朝开国后,实行的是均税政策,已非均田政策了。为使人民公平分担田租,宋代政府推行了“方田制”,要求重新测量土地,力求准确。但因地方上有势力者舞弊,效果有限。[17] 同时,宋太祖倡导“藏富于民”的思想,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并采取各种办法隐瞒实际拥有的土地,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锐减、赤字严重,造成了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即位后,起用了王安石,发动了历史上著名的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政治危机为目的的“王安石变法”。在土地政策方面,变法主要是抑制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扶持广大农民从事劳作、发展生产。比如,青苗法规定,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减轻了地主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又如,方田均税法要求清丈全国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分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限制了官僚和豪绅大地主的隐田漏税行为。再如,募役法规定,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的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官僚地主也不例外)则按贫富等级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这样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变法实施后,财政收入迅速增加,国库随之充裕。但由于变法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更多的是以青苗、募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是对地主、商人、农民之利的夺取,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引起了反对派的强烈反对,再加之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及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变法很快就归于失败。
元朝建立后,蒙古统治者除没收金朝和南宋的官田外,还占领了大量荒田,掠夺了大量民田,开垦了新的屯田。对这些土地,除一部分官田直接由政府管理外,大部分都用来赏赐王公、贵族、功臣、寺观等。许多汉族地主投降元朝后继续保有自己的田产,受到的损失比较小,有些江南大地主甚至兼并了更多的土地。元代各类特权地主队伍扩大,地主阶级的封建特权到达顶峰,农民阶级社会地位急剧下降,土地不断集中。[18] 元世祖时,还发动农村组织农社,即凡农村中有50家者组成一社,100家者组成两社。如一村落中不足50家者,则将两个或三个小村落组成一社;如村与村之间相距太远,则20家亦可组成一社。在农社中,如有农家遭遇疾患、天灾、劳力不足、耕牛死亡等,则可由其他各家给予协助,各农社之间也可视情互相开展协助。农社的建立,实在是一种良好互助的经济合作制度,也是一种农村自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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