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加强节能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2)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3)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4)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5)禁止行为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二)工业节能
(1)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2)制定节能技术政策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3)推动设备、技术节能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4)电网节能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禁止行为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三)建筑节能
1.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责
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职责见表9-8、表9-9。
表9-8 政府管理机构及职责
表9-9 企事业单位及职责
2.建筑节能措施
(1)采暖、制冷节能措施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2)节电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3)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四)交通运输节能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1)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3)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3.交通运输工具节能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www.zuozong.com)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五)公共机构节能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制定节能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3.加强用能系统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4.节能产品、设备采购
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1.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内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3.能源利用状况审查报告制度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4.能源管理岗位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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