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马克思对地租并不是独立于级差地租的地租形态,而是级差地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级差地租总量的变动,同样是“虚假的社会价值”。作为均衡状态下的稳定收益形式,地租只能是级差地租或经济租金,即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不可能是其他。
形成经济租金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所有权垄断。第一,土地所有权垄断在质上产生经济租金,即正在因为土地所有权垄断,才有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第二,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强度会影响经济租金总量。既然经济租金依存于土地所有权垄断,所以,土地所有者要将经济租金据为己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经济租金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得到的经济租金即为权利金(royalty)。如果考虑到级差地租Ⅱ和资源耗竭性等因素,权利金的均衡条件,亦即最优权利金是全部经济租金,还是经济租金中的某一个部分,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容当他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权利金≤经济租金。在均衡状态下,权利金不可能大于经济租金,否则,承租人就得不到平均利润了。在均衡状态下,权利金就是承租人租用土地并取得平均利润流量(也可能包括部分经济租金流量)的成本,即自然资源的使用者成本(user cost)。相应地,权利金的资本化就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买断价格,简称资源价格。在均衡状态下,它等于权利金的现值之和,即:(www.zuozong.com)
式中,PR 代表资源价格,R1、R2、…,Rt 是资源耗竭期t 内的权利金流量,如果资源是非耗竭性的,则t=∞。r 为贴现率。根据以上定义,有必要对马克思的土地价格公式即土地价格=地租作两点说明。首先,这个公式暗含着一个假定,即全部地租都是权利金。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在承租期内,至少级差地租Ⅱ是所有者不能完全拿走的。其次,这是一个永久性年金公式,即假定不变的地租流量是无限的。这个假定于非耗竭性资源是成立的,却不适用耗竭性资源。由此可见,直接将马克思的土地价格公式表述为资源价格公式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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