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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共体国家实践中的主权平等原则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权平等原则是东共体国家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个存在争议的原则。国际法普遍认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是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密不可分,《联合国宪章》将两者合并为一项原则,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因此,主权平等原则使东共体在实践中时常陷入两难境地,即难以解决保护主权不受侵蚀与让渡主权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东共体国家实践中的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东共体国家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个存在争议的原则。国际法普遍认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是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密不可分,《联合国宪章》将两者合并为一项原则,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成员国。该宣言还对“主权平等”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阐释:“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充满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确认,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一方面,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此外,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诸如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都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或引申出来的。(www.zuozong.com)

在东共体组织践行主权原则的过程中,成员国之间存在政治、经济、安全等诸多牵涉该原则的具体事务,使组织难以跨越它们开展行动,最突出的就是东非会议在现实中强调主权平等所带来的尴尬地位,导致诸多区域问题解决过程中缺少应有的法律依据或有法却难以落实。前东共体立法大会委员和地区事务与冲突解决委员会委员迈克·塞巴鲁在第四次东共体立法大会上针对这种情况发表过评论,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狭隘民族主义没有市场,东共体国家需要让渡主权”,“我们一切都以主权之名,乐于保护我们的贫困、落后和欠发展。好的想法虽不断涌现,但我们在主权的裹挟中(不断)退却,消灭了伟大的思想”[11]。因此,主权平等原则使东共体在实践中时常陷入两难境地,即难以解决保护主权不受侵蚀与让渡主权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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