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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及管理优化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狭义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于1990年、2001年、2016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外,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于2014年2月19日第4次修订。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及管理优化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营企业的概念

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合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于1990年、2001年、2016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外,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于2014年2月19日第4次修订。

(三)合营企业的设立

1.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 有损中国主权的;② 违反中国法律的;③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 造成环境污染的;⑤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如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和章程等。

(2)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放批准证书。

(3)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练习题 ◆ 判断

10.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中,外国合营者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

(四)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他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必须是我国不能生产的,或虽能生产但成本过高,技术、时间不能保证的;实物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物料在当时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而且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土地使用权是只有我国合营者能够采用的出资方式。

(2)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www.zuozong.com)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1.期限

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周期长、利润低的项目,可以达到30年以上。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解散

合营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相关案例

中国A厂与美国一商人,拟建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机构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分析提示:

1.不合法。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不合法。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不合法。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法。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不合法。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不合法。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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