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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效力:律师与公证实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律师与公证实务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债权文书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一些逾期不履行的、没有争议的债权文书不经过民事诉讼程序,而由当事人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平息纠纷,减少诉讼,避免因诉讼而导致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甲方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将“不履行还款协议或不完全履行还款协议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内容体现在债权文书中,询问笔录只是公证员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并不能代替债权文书本身,也不宜作为债权文书的补充,当然也不能单独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1.如何理解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如何理解公证的直接原则?

3.如何理解公证的保密原则?

4.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1.小王是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12年12 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美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 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www.zuozong.com)

问: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意见:

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出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必须办理公证,才能在使用国发生效力。

2.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交付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问:本案中吴某能否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是什么?

分析意见:

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是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本案中,周某和吴某虽然订立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双方对给付的内容也无疑义,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并未载明周某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该债权文书不具备上述第三个条件。因此,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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