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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与环境质量保护原则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种类繁多,其制订工作很复杂,需要有些共同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规程等。基础标准是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指南,对全国统一的名词、符号、术语等作出规定;方法标准是对全国普遍适用的试验、监测、分析、取样、统计等各种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基准不是环境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

环境标准与环境质量保护原则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它具有规范性、法律约束性,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发、废止的。环境标准主要包括: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质量标准;

(2)大气质量标准;

(3)土壤质量标准;

(4)生物质量标准;

(5)声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纺织印染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www.zuozong.com)

(5)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6)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3.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种类繁多,其制订工作很复杂,需要有些共同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规程等。基础标准是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指南,对全国统一的名词、符号、术语等作出规定;方法标准是对全国普遍适用的试验、监测、分析、取样、统计等各种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所以说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制定环境标准时的依据,是制订、执行环境标准的基准。而环境的基准的含义如何理解?人们知道,环境中的任何污染物都会对人或其他生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是,环境从来就不是绝对“洁净”的。那么,总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污染物处于某一浓度时,人或生物长期地暴露其中,不会发生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响。这种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就称为此污染物对该生物的环境质量基准即环境基准。环境基准是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它是个客观值,是由污染物和被污染的生物间反应作用的关系所确定的。环境基准不是环境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但环境质量标准又不完全按环境基准制订,还要考虑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等因素,为此,环境质量标准是自然客观因素及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的综合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正在加紧进行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

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规的内容很庞杂,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及各部门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法律规范的分类:分为宪法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1)宪法性规范:主要是确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政策、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内容主要在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

(2)技术性规范:除宪法之外的其他环境保护规范都是围绕技术性规范的实现而规定的。这些技术性规范都是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技术性规定。一般操作规程是人的行为准则,而这些技术规范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表现为行为规则。不过,它不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规则。环境保护法中的技术规范是根据人类已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及为保护整个环境或某环境要素的需要而制定的。它必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3)其他法律规范:为了弥补行政法、民法、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足和空缺,而在环境保护法中加以规定有关行政法律规定、民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

(4)诉讼规律规范:环境法中有关诉权、被诉者的范围、举证责任及证据的法定有效性等规定。这些规定不适宜用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的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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