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阿富汗《劳动法》经过进一步更新完善,对劳工组织和雇员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规定阿富汗人有获得劳动机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工作时间、加班和假期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周六至周四,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除喀布尔外,阿富汗其他省份周四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男性退休年龄65岁,最高不能超过70岁。女性退休年龄55岁,最高不超过60岁。
2006年阿富汗《劳动法》经过进一步更新完善,对劳工组织和雇员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规定阿富汗人有获得劳动机会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在解除合同后对员工的补偿,如解除合约,对工作1~5年的员工应补偿2个月工资,工作5~10年的员工补偿4个月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补偿6个月工资。
(3)对工作时间、加班和假期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周六至周四,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除喀布尔外,阿富汗其他省份周四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晚7:00以后的加班不能超过1个小时。管理人员晚上加班工资最低按115%计,生产工人晚上加班工资最低按125%计,不允许工人连续工作2个班次。周末和节日加班的工资按150%计。雇员享受5~4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4)工人工资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www.zuozong.com)
(5)不能让工人从事损害健康的工作。
(6)工人有权参加工会。男性退休年龄65岁,最高不能超过70岁。女性退休年龄55岁,最高不超过60岁。退休养老保险占工人月工资的11%,其中3%由工人自己缴纳,政府和企业承担其余8%。
(7)女性医务工作人员晚上不允许加班,公司一般要为女性上下班提供交通工具,男女用餐一般分开,要给工人留有祈祷时间,并分别提供男女不同祈祷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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