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
2009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38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09)9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与接收工作的通知》(桂资改办(2009)1号)等有关国有资产核查和划转移交等具体操作文件,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提供政策依据。同时,成立自治区改革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李金早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石生龙,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向群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余远辉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纪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等15家单位为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年内,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09)9号),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联合开展清查与核实工作。本次经营性资产清查与核实的对象是自治区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范围是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富余资产和其他资产。
4月22日上午,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联合召开区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暨培训会议,部署区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会议对清查与核实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各区直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清查与核实工作。会议还对全体核查人员就此次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文件政策、工作程序、清查表格填制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www.zuozong.com)
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联合抽调25人组成4个资产清查核实小组开展清查与核实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核查,共清查核实90个部门近300个单位,核实各类资产1346项,账面资产总额55.55亿元,土地面积56.37万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46.56万平方米,为资产划转移交与接收奠定了基础。其中,明确列入整合运营改革的各类酒店、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加油站、闲置办公楼和土地以及出租房地产、股权等经营性资产共269项,资产总值17.43亿元。
年内,完成部分单位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批复通知》,并以此作为本次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变更的主要依据。截至12月31日,广西宏桂公司完成了对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财政厅、外事办等16家单位资产的接收工作。其中已接收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10个,总资产34865.55万元;对外投资4项,持股101000股,总股本85万元;非独立核算(商铺等)资产20项,占地面积38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579.37平方米;富余闲置资产3项,占地面积99714平方米、建筑面积23511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与接收工作的指示精神,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人事厅、编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事业保险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就经营性资产划转移交与接收工作中如何妥善安置人员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对资产接收工作方案和改革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代拟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的通知》上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以桂办发(2010)9号文下发执行,进一步明确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相关事项,加快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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