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的含义
德国1986年公布的新《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只保护有实际用途的物件、设备和工具,一切方法不包括在内。(3)《日本实用新型法》第3条第1款规定,除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经公知或公开实施的设计、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已经记载的设计或通过网络等公众可以利用的设计外,在工业上可得利用的、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产品结合有关的设计都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登记。(4)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理解该款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的含义
产品是指生产出的物品,是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而产生的实实在在的客观的物。方法不是产品,因此,方法不可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2.产品形状和构造的含义
产品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态,否则就不可能成为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对象,如面粉、白糖、水泥之类的粉状物、饮料等液体因没有确定的空间形态不能客观体现产品的形状而不可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www.zuozong.com)
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并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
3.适于实用的含义
适于实用是指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是可以实施的,并且可以用工业方法再现,同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新的技术方案的含义
新的技术方案是指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晓,也没有他人以同样的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
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分析,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必须是关于一种产品的技术方案,以方法或者程序为内容的技术方案不是实用新型;其次,实用新型技术只适用于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有形产品,不适用于无形状构造的产品;再次,实用新型是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应是一种具有应用性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上有实用价值;最后,实用新型技术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一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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