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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土地收益分配的现状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地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分类试点中,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2]。这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集体和各级人民政府都参与了土地收益分配,不过农民集体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主角。虽然各地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集体与农民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农民个人利益毕竟在流转中得到了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土地收益分配的现状

在各地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分类试点中,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2]。如苏州市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采用市、县以及乡镇政府分级分成的政府参与方式模式,即从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总价款中提取30%缴纳给政府,其中市政府核定额每平方米收取1.5元,剩余部分按县政府30%、乡镇政府70%的比例分成,总价款的70%归集体所有。芜湖市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中规定,从流转收益中扣除原土地使用者补偿费和其他税费成本后,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乡(镇)、县(区)、市政府按2∶5∶2∶1的比例分享土地收益。河南省安阳市的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是,对于存量建设用地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村民委员会和市、县、乡人民政府)4∶6的比例分配,农户宅基地流转收益按所有者与管理者8∶2的比例分配,所有者所得收益按所有权人和原农户2∶8的比例分配。浙江省试点的做法是,按土地所有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的原则,即分乡(镇)、村两级所有,市、县财政不参与收益分配,乡镇级所有的土地收益全额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所有的土地收益,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由村与乡镇两级分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比例为80%,乡镇土地所按5%收取手续费。上海市南汇县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保证所有权人的收益占总收益的85%左右,《南汇县关于对历史上低偿无偿使用土地进行适当补偿的暂行办法》中,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规定最低基数为每年每亩1 500元,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每年每亩800元的收益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生活补贴。

这些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集体和各级人民政府都参与了土地收益分配,不过农民集体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主角。尽管政府主体的参与者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区别,但是农民集体始终在流转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他们为了实现土地价值而要求流转,在流转中转让、处分自己的产权,使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最终在流转中受益,农民集体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角。从各地的数据看,政府与集体之间3∶7的分配比例是一个平均水平,这个比例保障了流转过程中农民集体的利益。农民集体收益中包含了农民个人的收益。虽然各地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集体与农民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农民个人利益毕竟在流转中得到了体现。对于各级政府和农民集体以及农民个人参与土地收益分配更多的是依据经验和习惯,而对于分配的性质,缺乏理论上的基本认识。(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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