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继承法也是以判例为基础,关于继承的成文法表现为单行的继承法。一些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有的由于没有制定完整的民法典,也有的为补充和完善民法典中的继承部分的内容,也采取颁布单行继承法规的方式。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在继承制度方面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0年的《遗嘱条例》、1971年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1971年的《遗属生活费条例》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此种立法例。如英国颁布了20多个关于继承的单行法规,主要有1837年的《遗嘱条例》、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1952年的《无遗嘱者继承法》、1963年的《遗嘱条例》、1975年的《继承条例》、1987的《家庭法改革法》、1995年的《〈继承法〉改革法》等。又如加拿大1980年的《加拿大继承法改革法》(安大略修正案)。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继承法也是以判例为基础,关于继承的成文法表现为单行的继承法。尤其需注意的是,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于1969年编制的、其后又经过多次修订的《统一遗嘱检验法》,供法官作为处理继承纠纷的参考。
一些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有的由于没有制定完整的民法典,也有的为补充和完善民法典中的继承部分的内容,也采取颁布单行继承法规的方式。前者如我国,由于没有民法典,1985年颁布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后者如德国,除在其民法典中有关于继承的专门编章,还补充有单行法规,如1969年的《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修正案》。(www.zuozong.com)
我国香港地区曾经长期兼用大清律例和英国法例处理继承问题。1970年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具有封建色彩的旧律例。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在继承制度方面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0年的《遗嘱条例》、1971年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1971年的《遗属生活费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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