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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的成文化与信托法小结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部法律对于信托制度的基本方面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由上可见,与其他的法律领域相比,英国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已经显而易见。[3]同时,国会颁布了三个关于信托的单行成文法。

外国民商法的成文化与信托法小结

历史的车轮滚滚驶向20世纪,英国信托法一方面受19世纪末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信托制度本身的活跃发展,以及运作越来越趋于复杂,客观上也需要有一套明确、细致的游戏规则。这样,信托法的成文化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1893年,英国经过长期酝酿,终于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受托人法》(The Trustee Act),并于1925年修订。1925年信托法是英国最重要的一部信托法,它规定信托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必须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履行移交财产的特定手续;B.财产所有人宣布将其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如果该财产是土地,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如果通过遗嘱来设定信托,必须对立遗嘱人的死亡加以确认,并对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加以认定。这部法律对于信托制度的基本方面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嗣后,英国又颁布了一系列特别法,如,19世纪末颁布了1896年《司法受托人法》(Judicial Trustee Act),规定了公共受托人(Public Trustee)的资格报酬等;20世纪初颁布了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Public Trustee Act);50年代颁布了1954年《公益信托确认法》(The Validation of Charitable Trust Act),1957年《公共受托人报酬法》(Public Trustee Fees Act),1958年《信托变更法》(Charities Act)(1993年修订)。其后,还颁布了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Trustee Investment Act)、1968年《地方当局共同投资信托法》(Local Authorities Mutual Investment Trust Act)、1972年《公益受托人社团法》(The Charitable Trustee Act)、1987年《信托承认法》(The Recognition of Trust Act)。

由上可见,与其他的法律领域相比,英国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已经显而易见。

20世纪以后,美国信托业持续发展,专业性信托公司作为其他公司债券的委托人股票转让的中间人、股票的发行人和发放股息的代理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到1980年,仅信托公司便已达4 054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约有4 000家。[1]公益信托蓬勃发展,至20世纪70年代,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多达22 000余个。[2]

至今,美国相当多的州制定有信托法典(例如纽约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只有少数州例外(例如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州等)。[3](www.zuozong.com)

同时,国会颁布了三个关于信托的单行成文法。它们是: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The Uniform Receipt of Trust Act);1939年《信托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1940年《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Law)。除了《统一信托收据法》在1952年被废除外,其他两部单行法再加上1906年《信托公司准备法》(Trust Company Reverse Law),从颁布之日起一直施行至今。

[1] 〔日〕川崎诚一著:《信托》,刘丽亲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2] 杨崇森:《信托与投资》,台湾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200页。

[3] 前引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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