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1]相对于WTO全球多边贸易协定而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之间为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而缔结的条约,包括双边贸易协定和区域多边贸易协定。
有些区域贸易协定背后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支持,朝着贸易、经济一体化甚至更高层次的超国家组织形式发展,如欧共体(欧盟)等。因此,按照一体化程度,在名称上,有的称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协议(framework)、安排(arrangement)等,有的称联盟或共同体等。在GATT/WTO协定中,只提到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协定。
区域性贸易协定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法性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权利。第24条规定,GATT不妨碍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订立的临时协议的安排。按照第24条的解释,关税联盟是指联盟各组成区之间大体上所有贸易或者原产于各该区产品的大体上所有贸易,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于必要时,为第11~15、20条所准许者除外),该联盟每个成员对非该联盟区的贸易,适用大体相同的关税及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则指两个以上关税区的群体,其组成区域的各方对原产于各该区产品的贸易,大体上取消了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于必要时,为第11~15、20条所准许者除外)。
1947年10月GATT签署时,美英之间冲突的核心是英国坚持的英联邦帝国特惠制(Imperial Preference System)。这一明显针对美国的歧视性安排,与美国极力推崇的总协定不歧视原则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作为妥协,美国在总协定第1条中表达了其对不歧视原则的坚定支持,同时在第24条中允许把帝国特惠制作为一个例外存在。美国的退让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即战后美国需要一个稳定的欧洲,而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靠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来推动。从经济上看,美国认为关税联盟是和总协定的多边主义、不歧视的目标相一致的。用参与总协定谈判的美国官员克莱尔·威尔克柯斯(Clair Wilcox)的话来说:“关税联盟创立了一个广泛的贸易领域,取消了竞争的壁垒,使得资源得到更为经济的分配,由此增加了生产,提高了生活水平。……关税联盟在多边主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有助于扩大贸易。”[2]
经济学家从关税联盟的经济理论方面对其合理性进行的探讨,为关税联盟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雅克布·维纳(Jacob Winen)在其1950年出版的《关税联盟问题》(The Customs Union Issue)一书中认为,数个国家或地区在结成关税联盟后,由于取消了内部关税,成员之间的相互进口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产生出资源分配效率提高的生产利得和消费者福利增加的消费利得,从而使社会福利水准提高。这就是关税联盟的贸易创造效果(tradecreation effect)。另一方面,在关税联盟成立后,成员国所得关税收入的一部分转给了外国的出口商,如成员国在联盟前是从价格较低的非联盟国进口,联盟后转为从价格较高的成员国进口,则进口总支出增加,社会福利水准下降,这就是关税联盟的贸易转移效果(trade diversion effect)。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贸易创造效果大于贸易转移效果,则关税联盟使成员国社会福利增加;反之,则联盟使成员国社会福利减少。因此,从关税联盟静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联盟前,成员间关税水平越高,供需弹性越大,生产效率越高,则联盟后社会福利水准越有可能提高;而联盟与非联盟的进口需求弹性越低,贸易成本差异越小,联盟对外关税越低、参加联盟的国家越多,则贸易转移的损失越小。从关税联盟的动态效果来看,结成联盟后,联盟之间虽竞争程度加强,专业程度加深,但市场加大,投资机会增加,生产规模加大,而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反而吸引更多联盟外国家投资设厂,加速了联盟内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结成联盟后,通过优惠性开放市场,在联盟内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3](www.zuozong.com)
总之,无论从关税联盟的静态效果或是动态效果分析,还是从GATT第24条生效后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关税联盟对于联盟内成员的社会福利的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对于联盟外的国家来说,由于按照第24条的规定,对非成员的缔约方征收的关税及实行的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联盟成立前的总体水平。[4]因此,至少可以推断,它们原来拥有的福利并未受到侵犯。
尽管就GATT第24条的本意来说,它所要保留的是在内部实现大体上所有贸易(即100%)消除关税壁垒的关税联盟;此外,对于临时性安排应有一个时间表,否则等于事实上承认了低于100%的优惠安排。然而,由于第24条是个妥协的产物,它本身的漏洞和缺陷实际上为不执行第24条的规定以及程序上的松弛打开了大门。[5]自此以后,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一体化程度不同的双边与多边区域性安排此消彼长、层出不穷。其中,影响最大的多边区域安排主要有欧洲共同体(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6]此外,还有国家之间签署的大量双边贸易协定,形成了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法发展中最为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据WTO报告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7月31日,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575个,已生效的有379个,其中1/3是在1990年至1994年间建立的。
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后,美国一方面积极推动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同时积极扩大其在美洲的势力范围。1994年12月在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召开了34个美洲国家政府元首或代表出席的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商定在2005年建成美洲自由贸易区。但大多数经济基础脆弱、市场不完善、缺乏竞争力的拉美国家心怀疑虑,唯恐陷入灭顶之灾。由于拉美国家所持的谨慎态度,在1994年迈阿密会议以后,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谈,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至今美洲经济一体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亚太经合组织在拥有了亚洲、太平洋地区21个成员之后,印度、巴基斯坦、蒙古、斯里兰卡、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等也提出了加入申请。[7]
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多边、双边经济一体化构成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1995年1月1日成立的WTO标志着全球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已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轨道,而与之几乎同时出现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集团以及大量的双边贸易协定则将区域经济纳入了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并驾齐驱的区域性贸易体制的轨道,由此掀起了新一轮全球法律多元化、区域化、双边化发展的高潮。中国积极地投入到这股多边与区域、双边贸易安排的大潮中,为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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