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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证据法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中的角色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世纪初的法典编纂前,荷兰的证据和证据法在几个世纪的学术传统中均被视为自成一体而非程序法的一部分。从1800年起,欧陆学术界的主流越来越多地将证据解释为程序法潜在的组成部分。除了诸如推定这样一些主题外,证据法基本上完整地纳入到程序法中,包括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这一区分几近是通说: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均几乎统一地划分实体法法典和程序法法典。但仍然有一些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未能作一概念化的鲜明区分。

争议:证据法在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中的角色

在19世纪初的法典编纂前,荷兰的证据和证据法在几个世纪的学术传统中均被视为自成一体而非程序法的一部分。但后者现在是通说。

从1800年起,欧陆学术界的主流越来越多地将证据解释为程序法潜在的组成部分。一些先前的法典化(现已被废弃)将证据设在实体法的法典中(如荷兰1838年《民法典》、1809年《刑法典》)。新近的法典则在类型化上有所改变。除了诸如推定这样一些主题外,证据法基本上完整地纳入到程序法中,包括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因此,证据法几乎未被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无论在学术文献,还是在大学课程体系中)。证据法的独立课程体系并不多见,至少在荷兰如此。我相信欧陆其他多数国家情况也如此。

在过去二十年间,荷兰仍出版了一些证据法的专业文献。尽管投以一定的关注,但刑事证据这门课程在教学大纲中更多是罕见的奢侈品,而非必修课程。(www.zuozong.com)

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欧陆,还是拉美,均明确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区分几近是通说: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均几乎统一地划分实体法法典和程序法法典。但仍然有一些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未能作一概念化的鲜明区分。[39]在德国和荷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区分成为一些研究的对象,包括在刑事法领域。[40]“非经正当程序,不得科以刑罚”,这是这一基本公设所得出的逻辑结果。[41]需要强调的是,程序法的功能不仅仅与实体法的适用有关。有观点认为,不仅是对正当程序标准这些主题的研究,还包括对官员运用实体法进行事实处理的研究,都发展出了与程序法研究相关的、对特定思维模式的理论洞见:在21世纪初,一位德国的“程序法学者”詹姆斯·哥尔德斯密特(James Goldschmidt)便认为,主要研究和分析实体法的学者倾向于仅从实体法的概念出发解决多数问题,即便这些问题可能更适合放在更动态的程序法中解决。[42]我认为,这一类型的欧陆学术作品,不仅与欧陆相关,对于美、英、澳的法律学者而言也相关。这一论断的依据是:普通法系法文化在概念结构上也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因此,我认为不妨在比较的基础上开始研究这一主题。[43]但调整不同的思维方式并非易事,例如至少在“实体法”[44]这一概念上,它在欧陆比在普通法国家更具主导地位。[45]请参见后文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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