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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言在美国司法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与文化价值观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司法程序中对专家证言的使用也是一种例外。在美国,当技术问题存在争议时,当事人所遴选的专家在法庭上发挥主导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讲,观点分歧之专家的公开辩论并非令人尴尬的弱点,而是以隐喻的方式来表达熟悉的美国式怀疑:对权力及其正统性的怀疑。专家证言的规则和实践,如同陪审团、由当事人主导的审前开示程序以及由当事人主导的法庭一样,均反映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

专家证言在美国司法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与文化价值观

与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司法程序中对专家证言的使用也是一种例外。正如约翰·朗本教授所言:

欧洲法学家在考察并熟悉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后,往往对我们的证人作证程序感到十分好奇。当他发现我们将由当事人可控制的领域扩展至专家证人的遴选和准备时,这种好奇则转变为难以置信。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虽然专家证人更多关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却由法庭遴选和委托。[129]

在美国法庭中,专家证人通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专家证人由当事人遴选、配备并支付报酬。只有当事人认为专家证言对本方有所助益的情况下,才会让他作为证人出庭。因此,角逐的专家提供相互矛盾的观点,由陪审团决定哪个版本的事实更具说服力。诚然,聘请中立专家的方法也是可用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允许法庭任命中立的专家,仅对法庭负责。但这一权力很少被援引。在美国,当技术问题存在争议时,当事人所遴选的专家在法庭上发挥主导作用。[130](www.zuozong.com)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遴选并任命中立的专家。与之相比,美国的这一做法有其弊端。[131]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专家为了取悦给付报酬的当事人而剪裁证词。但我们暂且回避对此一问题的机制论点,而关注其文化因素。我认为美国对中立专家的接受度较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所论及的深层价值观。通过互相角逐之专家的公开辩论来反对单一权力机构的任命,这不仅反映出对政治等级的不满,更重要的是对多元主义的文化偏好,甚至可扩展至如何确定事实的观点。一个需要法庭专家将不同观点提交给非专业人士(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来最终作出判决的社会,正在印证一个观点,即真相是扑朔迷离的。真相被认为具有不确定性,依情况而定,是辩论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讲,观点分歧之专家的公开辩论并非令人尴尬的弱点,而是以隐喻的方式来表达熟悉的美国式怀疑:对权力及其正统性的怀疑。考虑到美国社会多元文化的异质性,这一现象并不奇怪,甚至是必要的。这种文化多元性在美国宪法(以及美国法学院的教室)里也相当明显。

某些社会依靠神谕作出判决,这反映并强化了被魔法统治的现实。与之类似,美国专家证人间的对抗反映和强化了对民主现实的理解,即每个人根据自己心中的景象创造和理解事实,每个人都悬挂在自己所织的网上。因此,尽管法官或陪审团会作出判决,但判决并非绝对意义上的真相,而仅是较之于其他更具盖然性的事实版本。专家证言的规则和实践,如同陪审团、由当事人主导的审前开示程序以及由当事人主导的法庭一样,均反映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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