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和宪法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套用台湾学者颜阙安先生的话:“自由主义是西方乃至于近代世界最主要的一种政治学说。而宪政体制似乎又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所必然蕴含的唯一一种政治体制。”[14]
有学者将自由主义思想的共同要素归纳为六个方面,可以看做是自由主义的底线内容。它们是:(1)个人权利,个体具有自主性及个体之所以为个体的价值,其他个体或集体必须对个体价值高度尊重。(2)多元宽容,每个人都可以形成与他人不同的价值信念与行为模式。只要一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其他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它的思想行为就应该受到尊重。(3)立宪政府,政府是必要的恶,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为了防止政府滥权,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规范,将种种自由列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此即法律主治传统的确立,并以分权制衡的设计,来避免政治权力的专擅。(4)国家中立,从避免宗教战争的政教分离传统而来,主张国家应保持对特定族群、宗教等的中立。虽然国家事实上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自由主义仍试图尽可能以程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5)私有财产,对早期自由主义者而言,私有财产权拥有与生命、自由同等的神圣性。未经人民代表同意,政府不得征税与将私有财产充公。人民则可以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即使在福利国家体制兴起后,自由主义仍主张人民拥有私有财产权,生产工具不能完全收归国有。(6)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私有财产可说是孪生原则。要求以自由开放竞争的方式,来决定社会经济供需之平衡。自由主义市场原则,反对政府对市场过多的干预管制,相信市场的力量自然会导致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15](www.zuozong.com)
自由主义意图实现上述这些基本主张,根本的手段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通过宪法政治来实现社会生活的自由化。只有通过宪法,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保障个人权利、私有财产、实现政教分离、多元宽容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目标。由此决定了宪法和自由主义的关系之一乃是宪法有助于实现自由主义。宪法和自由主义的第二点关系在于自由主义深刻地影响了宪法的内容,指导了宪法的发展变迁。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内容来看,对自由主义重点讨论过的政治、社会、文化议题都有所反映。如美国宪法对于政教分离的强调,泰国宪法中确立国教的说法,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以及新加坡等国宪法对议会民主制度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制的规定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当然,自由主义对各项议题理解的变化,当然也会影响到宪法的内容。如欧盟宪法条约中对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规定,就反映了新自由主义对于国家主义思潮的一定程度的吸纳,从而修正了自由放任时期的宪法思想;再比如,德国基本法对于“进攻型民主”和纳粹言论不受言论自由保障的规定则反映了德国在“二战”后,对于之前多数决式的议会民主制和几乎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的一种反思,即基本法规定了对违宪政党的解散程序和宣布纳粹言论的违宪,这些无不反映出“二战”后德国国内自由主义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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