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10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 桂财金(2009)48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委(经贸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关于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精神,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广西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贷风险补偿金),特指自治区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小贷风险补偿金,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金融机构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做好小贷风险补偿金审核工作,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市、县有关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小企业年度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并对小企业贷款在总量上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对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金融机构应当将财政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充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www.zuozong.com)
第十二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属地原则发放。金融机构对贷款增量,均按贷款小企业所在市、县归口统计并发放。
第十四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金融机构以市、县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经委(经贸局)和人民银行、银监局提出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申报材料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二)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分局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对各地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确认,作为自治区财政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依据。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最终核准后的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将小贷风险补偿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核准后当地小企业贷款实绩,将小贷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相应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小贷风险补偿金必须专项用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减值准备,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小贷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小企业贷款增幅名列全区前茅的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对每年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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