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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方面是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人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其目的是防止保险宣传中的夸大其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应当具有说明的义务。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国,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保证在保险标的中不存放危险品。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所有的民事活动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项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我国民法通则保险法均对保险做了诚实信用的规定。由于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保险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且投保的人数特别多,保险人主要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费,因此法律对诚实信用的要求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保险合同被称为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投保人的忠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忠实告知义务既包括狭义的方面,也包括广义的方面。狭义的方面是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广义的告知义务除了指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而外,还包括当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通常所指的忠实告知义务是指狭义的。这里所指的重要的情况是指凡是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和据以决定费率的重要事实。

忠实告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是主要事实,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除此而外的问题,投保人无回答的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告知方式,我国也采用这种告知方式。另一种告知方式是无限告知,即对告知的内容无明确的规定,只要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这种告知方式对投保人特别苛刻。目前,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仍然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违反忠实告知义务的结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由此看来,违反忠实告知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故意隐瞒,有的则是由于过失未履行告知。对于这两种情况,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人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虽然不负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www.zuozong.com)

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具有说明的义务。其目的是防止保险宣传中的夸大其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应当具有说明的义务。

(三)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国,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保证在保险标的中不存放危险品。除了这些明示的担保外,还包括一些默示的担保,比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具有合法性等都无需在合同中以成文方式表示但却必须做到。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自己的合同解除权,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比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旁边存放了危险物品,保险人仍然愿意承保且未抬高保险费,则将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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