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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概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如在财产保险的有效期内,保险人的全部赔款总计已达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保险人不缴付保险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等,保险人有权自被保险人违约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金融学概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的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然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财产保险单和责任保险单不能自动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货权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但转让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2.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的变更,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是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变更合同内容,否则会产生违约后果。要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退减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保险合同终止可分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是指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有效期限,当保险有效期已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www.zuozong.com)

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以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在财产保险的有效期内,保险人的全部赔款总计已达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协议注销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可以规定在自然终止前随时注销合同的条件。如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1年以上并且保险期满1年以上,如果不愿意继续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按规定领取退保金。

4.违约失效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保险人不缴付保险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等,保险人有权自被保险人违约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5.合同自始失效

如被保险人以欺骗、捏造或隐瞒重要事实等不诚实手段而骗取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合同应从其开始时就视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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