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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二、保险公司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形式只有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这两种形式。保险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2亿元。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保险公司不得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二、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名目繁多。保险公司有公营保险公司,也有民营保险公司;有营利性保险公司,也有非营利性保险公司;有国有保险公司,也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形式只有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这两种形式。

1.国有保险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的特点为:(1)出资人的特殊性。国有保险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无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还是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均是代表国家在进行投资。(2)国有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国有保险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其董事也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委派和更换。(3)国有保险公司财产权利的特殊性。国有保险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因此,其转让财产必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审批才能进行。

2.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股份公司。

3.相互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组织是指由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者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相互合作的方式办理保险。相互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我国保险法未对相互保险作任何规定。

4.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是指以个人作为主体承保保险业务的一种方式。保险业最初都是由个人经营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金额的日益巨大,个人保险组织的形式逐渐被淘汰,目前世界上个人保险组织惟有伦敦劳合社保险具有较强的实力。劳合社是一个由许多个人承保人组成的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其成员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除了各人名誉可靠而外,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经一名成员推荐,5名成员附议;个人财产不少于7.5万英镑;经劳合社委员会审查批准;向劳合社管理公司提供不少于1万英镑的保证金,具体数额由业务而定。劳合社承保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接受保险业务,但并不直接与投保人打交道,其所有业务均由劳合社保险经纪人介绍,并通过承保组合进行。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比其他公司更严格的条件。一般而言,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的章程是指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资本金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制定的保险公司章程须经保险监督部门的审查。(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偿付能力,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都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并且其数额大大高于一般的公司。我国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应在2亿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保险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2亿元。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保险股份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0万英镑;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经营火险需资金25万美元;日本规定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至少3000万日元;法国规定最低资本金为50万法郎。(3)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于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中任职人员有资格要求。比如在学历上、在工作经历上、在专业上、在身份上均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健全的权力、经营和监督机构。这些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对被保险人负责。(5)有固定的保险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条件。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条件。

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www.zuozong.com)

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设立过程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申请筹建。即申请人向金融监督部门提出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申请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投资者的材料、筹建负责人的材料以及其他要求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逾期未被批准者,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同样的申请。被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正式申请。保险公司经过筹建,具备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的,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包括:保险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份额,持有保险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定机构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的场所和其他设施的资料以及要求的其他资料。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设立的正式申请后,应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申请开业。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保险公司后,申请人还需提出开业申请。申请开业时也需提交一些法律文件,金融管理部门收到保险公司的开业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4)登记。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经营许可证后,还应当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营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获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终止

1.保险公司的分设

保险公司的分设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分支机构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本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保险公司不得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设立的另一种分支机构是代表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是保险公司的派驻机构,主要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代表处的行为必须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授权,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的活动。设立代表处同样需要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2.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内法定事项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必须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事项的出现或者经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关闭其营业机构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经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解散,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因违法经营被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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