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和储蓄业务,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失效),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为了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于当日发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政府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一般政府机关对同级政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它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发行的银行是指发行人民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行的银行是指对其他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给予监督管理;政府的银行是指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代理国库,代表国家发行债券,掌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对国家提供贷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① 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 经理国库;⑨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与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四)人民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财富,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以人民帀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其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另外,我国对人民币出入国境实行限额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 000元。
相关案例
某夫妻由于家庭不和,吵架时一方为了出气,烧毁人民币10 000余元,此事在坊间引起不小的轰动,对此众说不一。
分析提示:因为家庭不和而故意烧毁人民币,这种行为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因此,本案例中的夫妻因家庭不和而烧毁人民币的行为是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www.zuozong.com)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有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发行货币、经理国库,经营外汇储备等。其最主要的业务是实施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帀政策的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①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④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⑥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六)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机关,有责任、有权利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以维护金融业的有序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① 按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② 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监督;③ 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④ 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⑤ 指导和监督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
(七)法律责任
1.违反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印制、发售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人民银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2.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列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人民银行违法向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提供贷款、为单位和个人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或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银行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赔偿。
相关案例
某日,章某来到某商业银行,要求汇款1 000元给其在外地求学的儿子。当班柜员接过其面额100元钞票10张,触摸感觉有异常,仔细辨认发现有4张系假钞,均以HD90编号开头。当班柜员利用暗号示意大厅内值班保安和营业经理,保安迅速反应立即上前控制住当事人,营业经理当即报告110。
分析提示: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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