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包括金融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创新。国际金融业要建立包括国际、政府、行业和社会4个层面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必要时引入监管竞争机制,尝试金融监管一体化。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必然使监管职责出现交叉,各国应通过整合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资源,建立各业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机构,与宏观层面的中央综合监管机构合作、竞争。金融监管理念应当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金融监管反馈速度来制衡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对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既要创造条件,使其充分发挥正面的协同效应,也应设立必要防火墙,减弱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传递和风险外溢。
1.从国际来看
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陷,20国集团领导人会议已经就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达成4个领域的47项行动计划。一是建立危机预警机制。要建立由金融专业人士组成的“金融学会”,监控全球金融形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二是提高金融市场运作透明度。包括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国际评级方法,使评级能够真实反映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质量,为金融投资活动提供有效指导。三是加快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在G20金融峰会上,各国领导人达成广泛共识,重新讨论有关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机构内的份额问题,提高这些经济体获得信贷的机会,加大对基础设施和私人企业投资等。目前美国在国际贸币基金组织中拥有16.77%的投票权,居第一位,德国为5.88%,英国和法国分别是4.86%,中国的3.66%。在国际金融版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应重新分配投票权,使新全球金融秩序的决策权从单极决策转向集体决策。要改善国际金融组织机构的治理结构,让这些国际金融组织变得更加透明、负责、高效,同时改变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宰国际金融机构决策话语权的现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投票权,使其更具有代表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希望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建,欧盟已表示愿意减少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代表权,为中国和其他新兴国家腾出位置。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协调、危机管理和联合行动,促进了国际金融监管向相对集中统一、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应积极推动和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国际普遍性规定,强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的资本要求,完善国际会计准则,促进评级机构强化自身制度和能力建设。
2.从各国政府的监管改革看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新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
从金融市场看,就是要全面监管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从金融机构看,所有对冲基金管理人、场外交易机构都要接受严格监管。英国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后,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步伐:2007年10月设立了对冲基金标准委员会,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2008年1月发布《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强化对对冲基金信息披露、估值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架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
(2)加强对系统风险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为强化系统风险监管,英国通过《2009年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权力,在英格兰理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和应对能力,强化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的监管合作。此外,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又采取了一系列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措施。例如,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商业银行的风险模式,按照国际金融稳定论坛的要求加强了市场和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审慎监管,授权英格兰银行实施隐蔽性紧急贷款措施等。欧盟理事会按照《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蓝图要求,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控制系统性风险。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授权美联储监管规模较大、关联较深的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保险公司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美国总统奥巴马并建议出台新的规则,以限制大银行的规模、集中度及其高风险投资的能力,包括禁止银行利用联邦政府承保的存款进行高风险的自营投资业务,并且反对金融业进一步合并。法国也进一步要求政府和监管机构指导大型银行采取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压力测试、完善审核支付限额、限制金融机构高管奖金发放、加强信贷管理等措施。
(3)加强危机处理机制建设。(www.zuozong.com)
美国政府《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为避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政府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并对其分解拍卖,避免重蹈雷曼兄弟老路。英国《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了监管当局在危机银行处理中的权限和程序,成立了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组成的问题银行特别处理机制,还建立了整套的银行破产程序和破产条件。
(4)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美国按照《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要求,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CFPA),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2008年1月以来,英国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先后发布了有关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的三份文件,并正式向国会申请立法。英国《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对消费者能够获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诉讼等方面进行了强调。
(5)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美国《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成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FHFA)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SOC)负责监管的协调,并监督指导美联储进行监管。英国《2009年银行法案》要求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英国《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则提出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全面负责监控金融业的风险和稳定。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欧盟金融监管缺陷,欧盟成员纷纷提出多项改革措施,例如,成立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会、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完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与此同时,各发达国家强调要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跨国监管协调等。
专栏: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步伐,《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开启了“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该方案对现行以金融行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以强化短期、中期和长期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框架上的联系,推进统一监管标准的实施。短期改革重点强化监管机构在信贷和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监管合作,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的权限,成立专门抵押金融监管机构,赋予美联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监管的权力;中期改革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有效性。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强化美联储在监管标准制定、支付系统监管等方面的权限,由财政部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长期改革主要向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重点将强化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者、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者、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者等3个方面。此外还要建立健全联邦保险保证公司和公司财务监管当局的功能。这些监管措施的出台反映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发生3大转变:从分机构、分业监管向综合、跨业监管转变;从监管局部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从规则导向的监管向原则导向监管转变。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表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并不是金融风险问题的根本,关键是要不断完善政府监管行为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创新。
奥巴马总统还建议出台新的规则,限制大银行规模、集中度以及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能力,包括禁止银行利用联邦政府承保的存款进行高风险自营业务投资,反对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合并。根据该提案,银行将被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向其提供顾问服务,禁止从事自营业务。这一提案一旦通过并实施,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将必须对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作出选择。获得美联储低息贷款的银行要么选择从事自营交易,要么选择拥有一家银行。此外,奥巴马政府还准备收紧单一银行不得拥有10%以上美国被保险存款的限制,以防止金融业务过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现象;针对大型银行征收一笔1170亿美元的费用,一方面限制大型银行由于“太大不能倒闭”而过度冒险的行为,另一方面补偿政府7000亿美元问题资产救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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