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所分割、占有和使用的那部分公共价值。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是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相应收益权的主体。生产资料虽然不创造价值,但由于对它的所有权存在,国有企业也应从其公共价值中分割一部分,以供其所有权主体使用。
由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是全体劳动者或公民,而且每个人的所有权都是平等的,这样,其收益权所分割的公共价值的使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股份制办法,一人一股,一股一份红利;二是以总体方式用于每个人都可享受的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
根据社会主义本质和原则,以及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显然不应采取第一种方式,虽然这部分公共价值的总量比较大,但因为中国人口多,能分到每个人的红利量很小,对于改善个人生活意义不大。而公共事业,特别是教育、科学研究,以及公益活动设施都还很落后,这部分公共价值集合使用,还是能够解决许多问题的。因此,应主要采取第二种方式。但也应有所例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民众生活水平很低,也可在县、市(地)层面的国有企业兼用第一种方式,即从这部分由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占有的公共价值中,按公民人数分一部分红利,以缓解其生活困难。对这种情况,本书只是提到,不展开讨论。下面,我们集中探讨第二种方式。
用于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的公共价值,是经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提取以后,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划归行政院下设的财政部,进而由行政院及各级政府列出计划,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交政府具体执行。为此,中央行政院和各级政府还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使用这些公共价值于相应的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的资金,还包括以税收形式收取的国有与其他性质,企业及个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
社会主义制度下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公共事业,就是教育和科学研究。这是由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所分割的公共价值的主要用途。当然,用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经费,还包括国有企业及其他公、私企业和个体劳动缴纳的税金。由国家及地方财政统一支配。
教育和科学研究,是提高人的素质技能的主要方式。对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投入,在私有制度下,基本是个人行为,只是到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势力的兴盛,才迫使国家从财政付出相应的开支实行免费教育,并由国家资助一定的科学研究经费。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这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人口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科学研究全面而深入,由此提升了技术水平。虽然技术发展和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主要受益者还是资本,但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劳动的解放,毕竟起到了促动作用。
文明的进步和劳动的解放是内在统一的,这是人类历史的主体和动力所在。正是文明的进步和劳动的解放要求教育和科学的发展,而教育和科学的发展作为人类总体事业,又必须从总体进行规划,投资是规划的内在条件,它只能在劳动者个体解放,即掌握所有权和民主权的情况下,从主体自由发展目的出发,在总体规划中运用公共价值,才有其充分而全面的发展——体现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普遍提高,和以此为基础的文明进步。
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在20世纪下半叶的演化,表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争取自身解放的进程中,以劳动力所有权的集合力,迫使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不得不拿出一部分利润,来从社会总体上资助教育和科学的发展。虽然这样的教育和科学发展在主体上仍是服从于资本增殖的,但却显示了劳动者要求提高素质技能和自由发展的强烈愿望。
社会主义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劳动者提高素质技能和自由发展愿望实现的制度保证。在劳动者掌握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从而成为经济和社会主体的基础上,由社会总体上的公共机构,分割并使用一部分公共价值,为教育和科学事业提高资金,正是劳动者个体权利与总体利益统一的要求的实现。
这对于中国而言,不仅是关系国家民族总体发展的根本,也是验证其社会制度性质的主要标准之一。
公费教育是劳动解放的标志。这个命题可能会被人指责为简单化。但问题本身就是如此简单。
一个家庭,对孩子受教育的重视程度,表明其主要成员(夫妻)的文明状况,也是这个家庭延续和发展的标志。一个国家,对下一代教育的投资与重视程度,也是其制度和文明的体现,是其发展的根据。
当前中国政府对公费教育的投入,不论在国民(内)生产总值,还是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都是处于世界大国的最低水平,远与媒体炒作的“第六大富国”地位不相称。改变这种状况,不仅是中华民族振兴的希望所在,也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有人会说,中国太穷,拿不出钱来办教育。现在拿出的这些钱就非常不容易——而且是领导关怀的结果——了。(www.zuozong.com)
即令是今天的中国,只要民主法制健全,将那些党政机构本来无权,也不急于兴建的豪华办公大楼和高级招待所的投资,用于教育,就可以在总体上提升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一个百分点!更何况减少甚至取消公款吃、喝、玩、乐的费用,以及贪污腐败的损失。不用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开支中挤,仅这几项的节省,就能使中国教育投资占国内收入总值中的比例,从世界最低,跃升世界最高!
用于教育和科学事业的投资,不仅来自国有企业的公共价值(含缴纳的税收),也来自合作企业、私有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所缴纳的税金,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国有企业的公共价值可能是其中主要的部分,逐步增加国有企业对教育和科学事业的贡献,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的目的所在。而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国有企业。
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主要途径,教育的发展,为国有企业提供了高素质技能的职工;科学,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研究投入的主要来源,均应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因为科学研究的成果并不像技术成果那样,可以成为专利性商业出卖,只能由社会媒体公开传播。也就是说,科学研究的成果是属于社会总体的,虽然也会有稿费、版税等个人收入,但其使用价值,会直接体现于提高人的素质技能和社会活动:社会科学成果主要体现于人的文化精神素质,以及经济、社会的制度完善和管理技能上;自然科学成果则主要体现于技术创新和人的技能素质提高上。这种作用,不可能以交换方式来进行,也不能计算其价格和价值。因此,科学研究应由社会总体支付其费用。当然,这并不排斥某些个人或团体有兴趣在科学事业上的投资,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而论,科学事业的投入,主要应由政府来承担。
公共事业除教育和科学研究之外,还有城市基本建设、文化和体育事业、公共交通、文物保护,以及国防和公安等方面,这些都应由包括从国有企业提取的公共价值的政府财政支出。
公益事业和设施,主要是指供社会全体成员参加享用的公共性活动及设施,比如全民健身、幼儿抚育、孤老赡养、残疾救助等。更为重要的一项,应是医疗。这些事业和设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都应由财政出资,由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当然,也可鼓励民间捐助,并组织退休职工、公务员等义务从事这些活动,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按现在的经济水平,中国尚不具备全面满足公益事业的财政能力,特别是全民的公费医疗。但并不能因为经济水平低,财政就不支付这笔经费。
由国有企业提取的公共价值中,作为利润上交给由全民拥有的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集合行使机构,再由该机构(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转交于政府财政,加上政府对国有、合作、私有、个体等经营单位的税收,形成财政的来源,它的使用,应按比例用于全民的公共、公益事业中。除特殊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其应用比例应是明确并稳定的。这里重点谈一下公费医疗。若提英国工党那样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口号,中国目前肯定达不到。但对全民实行一定比例的“公费医疗”,却是现实的,即以公民个人为单位,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公费医疗,不仅是可能的,也是他们作为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必须享有的。这一点,确实需要在理论上讲明白:医疗是公共事业,包括医院设施的投资及医护人员的报酬都应按事业经费支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西欧某些国家的社会民主党,以及前苏联都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中国在20世纪50至70年代,虽然做不到全民公费医疗,但医疗机构的事业性是明确的,除国有企业职工和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外,对其他劳动者也基本上实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只收取成本费)。现在有一种倾向,即把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并不加限制,任其高收费(近几年媒体常曝光的“高药价”及医疗中的“红包”等),从而造成相当多的人无钱治病,甚至有人只能信从邪说而有病不医。医疗体制的混乱和腐败,已经比它所需医疗的病害更为严重地危及中华民族的存在。
医疗体制必须改革。但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绝不是将医疗机构变成企业,而且任其高收费、高赢利。现在一些医疗机构,实际上成了拿人命勒索财钱的强盗团伙,比绑票和抢劫有过之而无不及!克服医疗上的祸害,已成燃眉之急。医疗的事业性在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可动摇,甚至不容怀疑的。在财政预算中按比例投资兴建医疗机构,并规定全民在国家经办的医疗机构中享受的公费医疗金额,是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首要环节。
由于长期对医疗的投资不足,造成医疗设施和人员的缺乏,医疗体制改革的困难是相当大的,财政又不可能短期内拿出足够的钱支撑庞大的医疗支出。为此,在近期内,仍应容许一些私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存在,但必须对其从业资格和收费标准严格管制,绝不容许医疗暴利。以此作为公共医疗机构的补充。公共医疗机构在领取财政拨款的同时,也可向患者收取其公费定额之外的医疗费。由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由财政拨款,所以它向患者收取的医疗费用要远低于私有医疗机构,以此来体现一部分“公费医疗”。
国有企业在职和退休、转岗职工,作为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由国家财政所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公费医疗”权利。其余部分费用,则由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机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支付(也可视所创公共价值水平明确一定比例)。
公益事业和活动,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体现,因此,必须坚持,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予以发展。
下面,列表将国有企业公有价值的提取、分割、使用的权利关系,做一概括。
公益事业及活动所需资金,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从其公共价值中上交的税,以及对合作企业、私有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而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有效地使用这部分共价值,组织和协调全民的总体社会生活。这一点,当它从其在社会主义法权体系中不该负责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环节中退出,专职行使行政权的时候,是可以在大大精减机构的同时,在民主法制的保证、监督之下,做得更好。
公共事业和公益活动由行使行政权机构负责,而不是将其推给企业,更不是放手不管,这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环节。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与内容。必须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高度重视,并努力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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