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而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社会经济正起着翻天覆地的变革,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现行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约。我国现行财政保障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域和事权来划分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保障体制。我省法院系统的经费保障体制,同样执行的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政策,当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法院的最基本的支出。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对下级法院专款的补助力度,这对改善法院的装备和办案条件,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各级法院的诉讼费收入普遍降低,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有效缓解了我省中、基层法院办案资金短缺的困难,为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现行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其弊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审判权被地方行政权分割。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性质看,无论哪一级的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而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它捍卫和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但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关系到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否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建设、物质装备条件以及法院干警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其调控权都掌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中。在这种权力格局下,国家审判权不可避免地被地方行政权所分割。
2.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导致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不统一,即权力和义务错位。如果只将一个国家统一的审判权交由审判机关行使,而国家又不承担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所需经费的义务,则必然会造成权力和义务的错位。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国家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审判权,而法院所需的人、财、物等却是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这样,权力的行使就容易被地方利益所左右。
3.妨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由于经费保障要依靠地方财政等各种原因,人民法院行使这一宪法赋予的权力没有得到有力保障。(www.zuozong.com)
4.经费保障地区差异较大,影响了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保障体制,使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一些经济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导致不同地区相同级别法院的经费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后,法院工作和法院建设面临严峻的经费困难。我省从2004年起就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统一、分级管理”的诉讼费收缴管理模式,即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或国库,纳入财政统管,财政根据上缴情况再安排给法院使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在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下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法院经费保障与诉讼收费“明脱暗挂”现象普遍存在。“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安排,法院少收、财政少安排的常规做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2.法院基本建设欠账多,包袱沉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前,法院基本建设及其偿还欠账的经费来源除了依靠上级财政和法院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以外,大部分经费是依靠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来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这一经费来源渠道不复存在。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各地财政只能保障法院最基本的支出,根本没有余钱解决法院基本建设及偿还欠账的问题。要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必须尽快实行法院独立预算体制,使法院经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制定的标准安排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原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他罚没收入,不得超项目和标准,也不得违规随意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再者,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因“两庭”建设所欠债务问题,将人民法院所欠债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范围之内,对债务经过审计后在财政预算中逐年安排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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