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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法过程与背景-基层教育制度建设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对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告别了无法可依的窘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因此,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被提上了日程。

《义务教育法》修法过程与背景-基层教育制度建设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的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行。”[3]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对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告别了无法可依的窘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从此成为了我国的法定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免费且义务的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义务教育法》制定以后,我国的义务教育领域有了基础法,相关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实现义务教育而专门制定法律,九年制义务教育已经基本得以普及,而且以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也越发地趋于明确,这使得国民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在教育法实行之后,我国的义务教育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就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有限,致使一些农村孩子失学;其次是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农村没得选”,“城市择校费”,成为一些家长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唯分数论”的社会风气将孩子捆绑在补习的“战车”上;部分地方乱收费,上学贵已经引起社会的反弹。

这对于国家而言“短暂”,对于学生而言“漫长”的几年间,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已经将义务教育的情况和问题摆在最前端,党和国家也对义务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被提上了日程。

为了顺应需求,“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有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这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即启动。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www.zuozong.com)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21位全国人大代表领衔提出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此次人代会上,共有740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提交了22件议案,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

2005年8月18日—19日,21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与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及部分专家学者一起座谈,主要就由教育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三易其稿后最终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

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通过并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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