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JJ/T 114—2007《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有轨电车属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英国轨道电车导则给出的有轨电车定义为:有轨电车是一种中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轨道铺设在城市道路路面上,车辆依靠驾驶员瞭望运行。路权分为混合路权、半封闭路权和独立路权。运量等级通常为0.6万~1.2万人次/h,运营速度为15~25km/h。
国际公共交通联合会(UITP)没有给出现代有轨电车的明确定义,但在对轻轨的定义中提及了有轨电车。其对轻轨的定义为:一种电气化的轨道交通运输模式,其形式可以从有轨电车到部分享有专用路权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APTA)在其交通专业术语(Glossary of Transit Terms)中也没有对现代有轨电车进行明确定义,但指出轻轨也可以叫作有轨电车。APTA对轻轨的定义是:一种相对于重轨而言运能较低的电气化轨道交通模式,可以使用独立的路权或与交通方式共享路权,是用高站台或低站台上下客,使用多节车皮组成的列车或单个车辆。可见,UITP和APTA都认为有轨电车是轻轨的一种形式而已,甚至APTA认为轻轨就可以叫作有轨电车。
欧洲交通运输部长会议(ECMT)在其1994年的报告“轻轨公共交通”中讨论了很多按照传统观点来看属于有轨电车的系统,而且其对轻轨的定义实际上也并不将有轨电车从轻轨中排斥出去。然而在工程实践中,有轨电车与轻轨、地铁采用的建设标准又有显著不同,按不同的轨道交通项目处理。(www.zuozong.com)
世界著名的公共交通系统专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Vuchic认为:有轨电车首先是一种轨道运输模式,包含1~3节车厢,大多数情况下在街面与其他交通模式混行,但有时也通过专用路权或优先通行等措施与其他交通方式分离。
我国没有权威机构对现代有轨电车或者轻轨提出明确的定义。曾有学者对有轨电车、轻轨和地铁从断面运量角度进行了比较笼统的划分,将轨道交通系统划分为三类:小运量系统(4000~8000人/h),即有轨电车系统;中运量系统(10000~30000人/h),即轻轨系统;大运量系统(30000~60000人/h),即地铁系统。但从有轨电车的发展严格来看,该学者提及的有轨电车应当是指老式的不拥有分离路权形式的小运量街面有轨电车。因此并不十分契合现代有轨电车的概念。
从以上叙述不难看出,目前学界对现代有轨电车的定义还存在模糊的边界。因此,综合有轨电车的发展沿革和国际国内的定义两方面来看,本书将现代有轨电车定义为:采用模块化的现代有轨电车车辆,具有多种路权方式,与地面交通方式以平交为主的中低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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