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
1.隐私的概念
对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应当这样定义: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的事或物、情感活动等。
2.隐私的特征
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3.隐私的本质
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感是自然人进入人类社会后的第一个表现,它应当产生于人类劳动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其中,羞耻感及其派生的隐私感是最先表征出来的本能。隐私感是人类羞耻感的表现,它使人从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无论是相对个人性的隐私,如身体的隐蔽部位,还是明显社会性的隐私。如汇款希望工程、婚外性关系,均是仅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即可作为,无须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少数人协助或配合。因此,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4.隐私的种类
从隐私的种类来看,可以将隐私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三种。对此,学术界几乎没有争议。
根据隐私的外在表现形式,可将隐私分为抽象的隐私和具体的隐私。抽象的隐私是指隐私内容是由一些数据、情报等构成的,如日记内容、女性三围、通信秘密等。具体的隐私是指隐私的内容能够以具体形状、行为等形式表现出来,如身体的隐蔽部位、婚外性行为、夫妻生活等。将隐私分为抽象的隐私和具体的隐私,可从事物自身存在的特点方面界定对隐私客体的保护范围。例如女性的三围,只有将特定女性三围的具体数据传播或公布出去,才能构成侵权。如果仅作状态性或形象性描述,则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至多只能是以侮辱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隐私的性质,可将隐私分为合法的隐私与非法的隐私。合法的隐私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隐私。例如,《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将隐私定义为:隐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即不属于隐私。非法的隐私是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隐私,它又可分为违法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和法不调整的隐私。广义上的违法的隐私是指违反基本的实体法的强行性规定及一般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包括严重违法即犯罪的隐私,一般违法(包括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三类。狭义上的违法的隐私是指违反基本的实体法的强行性规定及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包括严重违法的隐私和一般违法的隐私两类。鉴于通常所指的违法仅指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而不包括轻微违法,故违法的隐私也应限于狭义的违法的隐私两类。
(二)隐私观念
人们关于什么是隐私、什么不是隐私以及对隐私的认识、如何保护隐私的看法,形成了人们的隐私观念。隐私观念即人们对隐私形成的抽象性认识和看法,以及人们由此采取的隐私保护态度。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人们对隐私的看法会有不同,但在同一历史时期同一社会环境,人们对隐私会形成一个较为相似的看法,因此从古代社会至今,人们对隐私的看法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即隐私观念在不断变迁。学者张新宝认为人们对隐私(私人生活秘密)内容的看法,总体而言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过程。
隐私观念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很多必然联系。人们随着社会发展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产生了对于自己身体保护的早期隐私观念。正是由于隐私观念的不断发展,隐私保护事实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最终人们逐渐将隐私保护这一事实上升为法律保护的层次,并成为人类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于是隐私权就诞生了。从隐私观念的产生到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是历史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www.zuozong.com)
隐私观念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隐私保护意识,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加深的一种自我保护的主观意识。隐私观念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人类社会从野蛮发展到文明的标志之一。关于隐私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没有出现文字的远古时代。在远古时代,先民们用树皮、树叶遮住其身体中的重要部位,这可以说是人类“羞耻心”最初萌发,也可以说是人类隐私观念的起源。我国学者张新宝就曾经指出:“这种‘知羞耻’‘掩外阴’的心态是人类认识隐私的开端。”
以“羞耻之心”为开端,远古时代的人们认为自己的身体是绝对隐私,不允许别人对自己身体随意窥视和打探。这种表现为“羞耻之心”的隐私来源于人们想把自己与动物分开的愿望,是人认识自我、人类意识觉醒的很重要的方面。因此,隐私观念的产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基本的特征。同时,当人类萌发了羞耻意识后,两性的性行为开始秘密进行,表明了隐私观念已经出现。但是那时人类对于隐私的认识只限于人体特殊部位和两性之间秘密,其内容虽然比较狭隘,但是已经具备了隐私的基本特征,表明了隐私观念的产生。隐私观念的产生伴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隐私使人们告别了野蛮、落后的时代,是人类社会迈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这种人类最基本的隐私观念的表现,即“知羞耻”“掩外阴”一直伴随着我们,直到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
直到现代社会,人类的隐私观念明显增强,各国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保护私人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并且随着新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很多新的事物被纳入隐私的范围中来,人们对个人资料等方面的隐私也明显增强,隐私保护手段也发生一些改变。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类隐私观念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是人们通过法律来保护隐私的一种手段。19世纪80年代末,一位波士顿女性在家中举办的晚宴细节被记者公开在报纸上,这位女性的丈夫沃伦(Wallen)先生震怒,并邀请其法律界的朋友布兰代斯(Brandeis),在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独处的”权利。
隐私是人类本性所固有的,隐私观念是伴随着自由主义思想观念在近代得以确立的,隐私权是当代社会新兴人权。考察从隐私到隐私观念再到隐私权的确立,会发现隐私权涵纳了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双重成果,对于理解隐私权的基本人权意蕴至关重要。
隐私权的概念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隐私权成了不断争论的主题,但是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讲,它都被证明是一个不容易分辨的概念。
在社会上,对个人和公众安全的关心,对经济发展的关心,甚至对与他人交往(一种了解敏感信息的过程)这样一种社交和心理需求的关心,都与保护隐私发生了冲突。
隐私权包括如图7-16所示的四项权利。
图7-16 隐私权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进入数字时代后,通信技术的进步极大促进了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然而隐私权也极易受到新的侵害,联合国对隐私权保护有了新的关注。2013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一致通过第68/167号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所有国家应当审查与通信、监视、侦听和收集个人数据有关的立法和程序,并强调各国有必要确保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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