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责任保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
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在其居所内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财产地址内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高空坠物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等)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例如,花盆掉落、空调外机掉落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此外,如果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高空坠物事件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烟灰缸坠落砸人,住户连坐赔偿
2000年5月11日,重庆市发生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郝某在步行过程中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由于找不到从楼上抛下烟灰缸的人,法院最终判处邻近两栋楼的22户居民每户赔偿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民法典》实施后,拒绝高空抛物将不再只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家养宠物责任保险
家养宠物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限和保单列明的地区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豢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豢养动物的条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多数情况下也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
宠物伤人,主人赔偿
2018年8月,段某路过养狗人白某家门口时,白某家大门敞开,宠物狗未拴,随后宠物狗冲出大门,扑向段某并撕咬,段某随即晕倒,后被送往医院。经查,段某胸骨和腰椎骨折,并在医院做了手术。段某将白某告上法庭,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段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白某赔偿段某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
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承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
劳务关系风险多,雇主投保放宽心(www.zuozong.com)
保姆擦窗时不慎摔伤、做饭时被热水烫伤……这些潜在的风险总让雇主心有余悸。但是,如果购买了家政人员意外伤害险,这类事故的赔偿责任就可转移至保险公司。家政人员意外伤害险是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附带在家庭财产险基础上的保险产品。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由雇主直接购买的家政服务综合险,一年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最高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可见,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要区分有偿还是无偿,二者所涉法律关系、解决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依据和赔偿要件不同。
【注释】
[1]皇甫谧,宋翔凤,钱宝塘.帝王世纪;山海经;逸周书:卷三[M]. 刘晓东,黄永年,贾二强,校点.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7.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orld health statisticts 2020[R].Geneva,WHO,2020:1.
[3]王福琪,焦金鹏.论语[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19.
[4]老子.道德经[M].夏华,等编译.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16:34.
[5]姬昌,等.周易[M].东篱子,译注.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4:1.
[6]曾参.大学[M].刘强,编译.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83.
[7]古德,佛教徒对年高有道的高僧的尊称。
[8]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享有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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