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七大正式代表、第七届中央委员。1886年3月5日生,湖北省黄安(今湖北红安)县人。原名董贤琮,曾用名董用威。清贫的知识分子家庭出身。1903年参加科举考试中秀才。后在黄安一高级小学任教1年多。为继续求学,1905年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1910年毕业后任黄州府中学堂英文教员。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10月任军政府军务部秘书,11月任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官。在此期间加入中国革命同盟会,参与同盟会湖北支部的重建工作。同月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部评议员。1912年任湖北省军政府财务司总务科科长。1913年1月后在宜昌川盐局和湖北第一师范学校任职。1914年1月到东京日本私立大学攻读法律。参加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回国准备策动反袁世凯的军事行动,被叛徒告密两度关入监狱。1917年到日本参加毕业考试后回国,在武昌开办一律师事务所。五四运动前后,受新文化运动和俄国十月革命影响。1920年3月领导创办私立武汉中学。同年秋在共产党上海发起组的直接帮助下,成立武汉共产主义研究小组。11月初参与制定团的简章,决定团组织的名称为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和陈潭秋作为湖北代表,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到武汉成立中共武汉工作委员会。发动与组织武汉三镇为中心的湖北工人运动,建立工会组织。8月中旬去鄂西开展建党工作。1922年7月至1924年2月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在武汉中学、湖北女子师范等学校任教。1924年2月至5月、同年9月至1926年8月任中共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1925年7月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同年5月至8月任中共汉口地委军事运动委员会书记。同年9月至1927年5月任中共湖北区执行委员会委员、区委国民运动委员会书记(至1927年4月)、中共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至1926年12月)。1927年任国民党湖北省政府常委兼农工厅厅长、《汉口民国日报》经理。大革命失败后,避居日本。1928年夏赴苏联中国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原名莫斯科中山大学)特别班,和徐特立、吴玉章、林伯渠、何叔衡、叶剑英等同班学习。1929年春转入列宁学院学习。1931年冬结束学习。1932年3月回国。同年夏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年2月任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委员,1934年4月代理主任。1933年3月任中共中央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教务长,同月至1935年1月任副校长。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执委会委员。同月至12月任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同年2月起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任,后任最高法院院长。参加中央苏区第四、第五次反“围剿”斗争。10月参加长征。担任红军野战医院中央工作团主任,后任没收征集委员会、干部休养连党支部书记。到达陕北后,1935年10月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同年11月至1937年5月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党务委员会主任。1935年12月至1937年2月任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专门审查处理陕北地区的“肃反”事件。1937年1月至8月任中国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第四大队政治委员。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7月任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主席。同月底受中共中央委托参加筹办陕北公学。8月至12月任中共长江沿岸委员会委员。9月由中共中央派到武汉,筹建八路军驻武汉办事机构,着手恢复和发展湖北地区的党组织。10月领导组建中共湖北省工作委员会。同月至12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同年12月至1938年10月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部长、招生委员会委员。1937年底参与和叶挺等商谈建立新四军和筹建新四军军部等问题。1938年11月在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中被增补为中央委员。同年起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39年1月至1944年11月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常务委员、副书记。1939年9月和凯丰、吴玉章等一起组织南方局重庆党报委员会。同年冬至1941年8月任陕北公学校董事会成员。1940年10月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共中央救济委员会,具体负责救济委员会的外部工作。同年至1941年1月任八路军驻陕办事处中共中央代表。1940年10月至1944年11月任中共中央南方局统战工作委员会书记。1941年任重庆高级学习组副组长。同年9月任南方局宣传部部长。1943年6月后主持南方局工作。1944年11月回延安。1945年代表解放区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赴美国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宪章大会。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国共谈判。1945年12月任重庆(南方)局书记。1946年5月和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重庆(南方)局迁到南京。同月至1947年3月兼任南京局地下工作委员会书记。1946年7月至1947年3月任南京局财经委员会书记。周恩来回延安以后,1946年11月至1947年3月任南京局主持人。1947年3月和吴玉章分别率驻京、沪、渝联络处人员返回延安。同年起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同年7月至1948年5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5月至1949年7月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常委、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至1948年9月)。1948年5月至1949年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1948年9月至1949年10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华北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成员。1949年5月至10月任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年9月至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中央华北局委员(至1954年8月)。1949年11月至1952年8月任政务院党组干事会副书记。1950年1月至1954年11月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干事会书记。1950年5月起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副主席。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10月至1959年5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1954年12月至1959年4月任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55年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同年4月至1966年5月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起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党组书记。同年9月任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1956年9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书记。1958年6月任中共中央政法小组组员。9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党组书记。1959年4月至1975年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至4月任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共产党第八、第九、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共第六届(六届六中全会补选)至第十届中央委员,第八、第九、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75年4月2日在北京因病逝世。著作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诗选》。(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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