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设立是指为了取得股份公司的法律人格而依法进行的循序的、连续的法律行为的总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的设立方式就是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少于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由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认购的设立方式就是募集设立。不管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司,其设立和经营会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进行严格的监管,当然对其设立条件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达到5人以上,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以国有企业改建而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
股份公司如以发起方式设立,其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必须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其进行审核和批准。而募集设立,其程序则表现得很复杂和烦琐,在此对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进行介绍。(www.zuozong.com)
(1)确定公司的发起人并由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各国对发起人的人数规定各不相同,我国规定发起人必须在5人以上,且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之间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法律文件,对每个股东均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章程所包括的事项有: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的经营范围;③公司的设立方式;④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⑧公司法定代表人;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⑩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⑪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⑬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3)提交设立申请。股份公司的设立采用审批主义,因此公司在准备好设立条件之后应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公司的经营估算书等,申请书中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名称、目的及宗旨,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比例,股份的募集范围和途径,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面值,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资信证明等。
(4)提出募股申请。在取得允许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准之后,因为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需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因此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在申请募股时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包括:批准设立公司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5)公告招股说明书。募股申请被批准后,发起人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并进行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附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购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购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
(6)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书上应载明招股书上记载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其认购数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7)缴纳股款。在填写完认股书后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缴纳股款。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如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折算为股份。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方式出资,认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足额的货币交付到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发行的股份全部募足之后,必须经法定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8)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时可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9)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文件,包括有: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公司筹办过程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姓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等,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
(10)公告。由于股份公司是开放性的公司,其成立会影响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的成立应当进行公告。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将募集股份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