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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要点 | 证券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交易情况及交易秩序进行即时和全面监控。临时停市是针对整个证券交易所而言的,一旦出现临时停市事件,证券交易所有权停止证券交易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⑤证券交易所有权监督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和业务执行情况。⑥证券交易所有权查处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具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上市协议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基础之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要点 | 证券法学(第4版)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督

1.制定交易规则。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证券交易所拥有规则的制定权,主要包括:制定上市规则,包括上市条件、程序、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事项;制定证券交易具体规则,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的方式、操作程序、交割事项和交易纠纷的解决等;制定会员管理规则以及制定其他规则。

2.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交易情况及交易秩序进行即时和全面监控。我国《证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实时监控使证券交易所能够及时获取证券交易的各种信息,及时发现证券交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可以及时采取临时停市、暂停上市的补救措施和处理措施,有效维护证券交易秩序。

3.公开证券交易信息。我国《证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按日制作的证券行情,应记载以下事项:上市证券的名称;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4.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我国《证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性事件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无法预测或者难以预测、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人为或客观事件。例如电脑系统的瘫痪、地震、罢工等。技术性停牌是停牌的一种方式。停牌是指停止某一特定证券的继续交易,包括例行停牌和技术性停牌。技术性停牌是指因某种即时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的临时停止某种证券继续交易的手段。临时停市是针对整个证券交易所而言的,一旦出现临时停市事件,证券交易所有权停止证券交易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例如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暴力事件、电脑故障等。

5.限制交易。我国《证券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督(www.zuozong.com)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其会员执行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具体情况实行监督。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准入有以下规则:①证券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监控。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规则,禁止非会员单位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③交易所有权依照规则,决定接纳和开除会员。④证券公司必须遵守席位管理规定,严禁违法使用会员席位。⑤证券交易所有权监督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和业务执行情况。⑥证券交易所有权查处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同时,我国《证券法》第105条规定:“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可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此外,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凡遇到与其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事项者应当回避。

(三)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在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民事合同的基础之上。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具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市协议是约束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法律基础。上市协议不仅记载着证券法强制性要求的记载事项,还记载着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要求记载的条款。因此上市协议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基础之一。

我国《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较为概括。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15条规定,“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14条也规定,“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或者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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