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近年来,理论界和金融业界对我国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问题关注的焦点,已逐渐从内部控制转向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于国有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所有者的角色冲突。换句话说,在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有关重大决策时,政府面临着明显的角色冲突,是监管者、存款人、最大的债务人,还是货币当局、财税当局、仲裁者?再进一步讲,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是通过许多政府部门来行使的,但这些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责、权、利不对应的现象。客观地讲,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并不存在虚置的问题,而是分散到了众多的政府部门。国有产权的这种有形和无形的被分割,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每一个部门都对国有银行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每一个部门又都无法单独对国有银行作出决定。所有权的行政分散化使国有银行处于多重的,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目标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董事长和董事的行为至关重要。西方金融控股集团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大股东组成(独立董事除外),董事本身就是所有者代表,从而抑制了董事们的道德风险。反观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其董事一般是一种待遇,并不是一种责任。国有银行的领导班子由上一级行政部门来任命,因此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其次,国有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国有银行的董事会难以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行长进行激励,在现有体制下,国有银行行长一般只能获得工资收入和一定的控制权收益(主要是职务消费)。从工资收入来看,国有银行行长的收入与其负责经营管理的巨额银行资产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一个经营管理几万亿元到十几万亿元人民币资产的人,年薪收入与国外同等规模的商业银行行长收入达上千万元人民币,甚至上亿元人民币相比,只有其1/10,甚至1/100,更不用说国外的金融机构领导人还有各种各样的红利、股票期权等其他收入。国有商业银行这种责任和利益的不匹配必然导致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为方式的扭曲。在正常的薪酬不能使银行的管理者感到心理平衡的条件下,他们必然会从控制权收益方面寻求补偿。有的银行的分行管理者为了谋求行政级别的升迁,就会追求短期的和容易测度的业绩指标。一些业绩优良的银行分行,在其分行长升迁后,经营业绩就会很快出现下滑甚至陷入困境的现象。在银行董事会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行长由上级任命、行长的职位缺乏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的情况下,银行管理者除了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处理与上级的关系外,也极易与银行员工结成联盟,形成国有银行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这也正是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在办公设施和员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大大超过一般国企和政府部门的原因。(www.zuozong.com)
再次,国有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缺乏外部债权人,以及市场第三方的监督。我国金融监督体系发育程度还较低,独立的、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还比较缺乏,许多时候还依赖于“洋”律师事务所、“洋”评级机构、“洋”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国有银行的债权人—存款人又很难得到相对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合理判断,也无法对国有银行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这势必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者的监管频率和成本上升。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定运行,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监督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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