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院裁决否认了亚洲移民的美国公民权。尽管1866年美国就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案,但直到1924年,出生在美国的亚裔美国人才享有公民权。对来自亚洲北部、南亚、东南亚和印度的移民进行种族划分是一个法律问题。在19世纪,加利福尼亚法律简单地把亚洲移民称为“蒙古人”,后来,不顾这些地区的文化、语言差异,欧洲裔美国人把来自亚洲的移民统称为“亚洲人”。现在,在美国常使用“亚裔美国人”这个词,但它掩盖了不同的民族与国家,比如韩国、日本、中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差别。
表7-11850~1930年外国出生人口的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康贝尔·吉布森和艾米利·雷诺恩的“美国外国出生人口的历史统计,1850~1990年。图表2,外国出生人口地区分布1850~1930年和1960~1990年。”美国统计局1999年3月发布。http://www.census. gov(1999年8月26日)。
1853年,乔治·哈尔杀害一名中国移民案中,涉及中国移民目击证人的证词。这引出亚洲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援引不允许非洲裔美国人、黑白混血儿和土著美国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推翻对乔治·哈尔杀人案的定罪,这反映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种族主义倾向。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规定,禁止土著美国人作证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亚洲人”,因为从理论上讲,土著美国人也是从亚洲越过白令海峡来到北美大陆的。因此,这位最高法官认为,禁止土著美国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也适用于“整个蒙古人种”。[30]
美国最高法院对1790年的《归化法案》的解释明确了一点,即主要根据人的肤色决定种族归属。1855年,加利福尼亚法院否认了张勇的公民权,理由是根据1790年的《归化法案》,只有白人享有公民权,中国移民不享有美国公民权。[31]此外,1870年《归化法案》把美国公民权扩展到“非洲侨民和非洲人后裔”,但仍保留白人这个词,这意味着亚洲移民和土著印第安人仍然没有公民权。(www.zuozong.com)
张勇案之后,加利福尼亚依旧是反华、反日情绪的温床。种族骚乱和禁止亚裔美国人完全公民权的立法并存。然而,尽管加州参议员詹姆斯·约翰逊把亚洲人视为“野蛮人”和劣等种族,1864年美国国会还是批准中国签订的《蒲安臣条约》,允许中国向美国无限制移民,但不给予他们美国公民权。[32]1875年,美国国会通过帕格法,限制移民,拒绝来自中国、日本和蒙古的契约工人进入美国。[33]
许多加利福尼亚的盎格鲁美国人反对《蒲安臣条约》,要求终止中国移民进入。1878年,约翰·米勒在加利福尼亚宪法大会上指出:“如果中国人和我们的人民通婚,将产生最低贱、最不道德的人,会降低我们的种族,会产生地球上从未出现过的最讨厌的杂种。”[34]他声称:“将中国人和欧洲裔美国人的习俗、癖好混在一起的实验是不明智的,对两国都不利。”美国总统阿瑟(Chester Arthur)签署了1882年的《排华法案》,禁止中国劳工进入美国,只允许商人、学生、教师和外交官进入美国,为期十年。[35]这项立法是专门禁止归化中国移民的。此外,这项法律还要求居住在美国的中国人登记注册。1882年《排华法案》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不同)控制移民的三个移民法案之一。
马萨诸塞参议员乔治·豪尔反对《排华法案》。他认为共和政府的主要原则《独立宣言》和基督教都要求美国种族平等、移民平等,他拒绝“自由是一些种族专利的思想”。[36]田纳西参议员威廉姆·莫尔反对《排华法案》,因为美国“是公认的拥护人权的国家”,美国应该是“所有人、所有地区、所有肤色、所有条件、所有民族的人都被欢迎,都愿意前往的地方。”[37]
但是,当时占上风的是,只有通过把人口限制为“白人”,民主共和政府才能生存的思想。佛蒙特参议员乔治·爱德蒙德和威斯康星参议员乔治·黑泽顿宣布,共和制度的生存需要“一致的人口”。[38]在俄亥俄众议员阿登·麦克卢尔看来,“种族动物展览”会葬送美国政府。[39]加利福尼亚议员约翰·米勒认为,中国人是低等种族,和高等的“盎格鲁萨克逊人”相比,他们不适合成为美国公民。加利福尼亚众议员罗姆多·派差可认为“中国人是柔弱而肌肉发达的人,肌肉像铁一样,几乎没有神经,一点儿不敏感,他们的祖先同样给予他们最隐秘的不道德,就像他们生来皮肤就黄一样,他们的品格也是与生俱来的可怕。”[40]
就在1882年《排华法案》和1790年《归化法案》排斥中国人的同时,1894年,美国巡回法庭在马萨诸塞以日本人是蒙古人种为由,拒绝给予日本公民权。1909年,一个1/2英国血统、1/4中国、1/4日本血统的人由于不够“白”而被剥夺公民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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