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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中荣公司简介以及爆炸事件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摘 要 2014年8月2日,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昆山中荣公司重大爆炸事件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案例。

昆山中荣公司简介以及爆炸事件

摘 要  2014年8月2日,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本案例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介绍了事件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和性质;陈述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案件审理和宣判结果。昆山中荣公司重大爆炸事件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案例。

关键词 昆山中荣公司;特大工业事故;安全管理;职工权益保护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副总理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2014年8月2日下午,国务委员王勇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昆山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昆山中荣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昆山中荣公司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 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昆山中荣公司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昆山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14年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摄氏度。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①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②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摄氏度,最高气温34摄氏度,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③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摄氏度。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 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②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③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④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⑤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①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②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③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①安全监管部门。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②公安消防部门。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③环境保护部门。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和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www.zuozong.com)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及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处理结果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对其他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给予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案件审理及案件宣判

2015年2月10日上午10点,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昆山“8·2”爆炸事故责任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进行公开审理。

2016年2月3日,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分别在中荣4号厂房除尘系统、生产工艺和布局及安全防护等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此3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艺作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黄惠林作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叶锡君作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11人,对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落实、监督等职责,致使中荣公司爆炸的事故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排除,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此11名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件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五、结束语

国务院公布了《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何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并建立长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如何在维护职工权益时有效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附录:粉尘爆炸事故相关链接

粉尘在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瞬间传播,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同时很容易产生破坏力更大的二次爆炸。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粉尘爆炸的悲剧?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最为权威。按照该规程,生产单位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严格实施粉尘防爆标准,在生产装置本身、生产环境、消除静电、防二次爆炸等四个方面切实做好,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纵观历史,粉尘爆炸伴随着工业化的进展而越来越频繁,最先一波出现在较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日本。据统计,1913—1973年间,美国就发生过72次比较严重的粉尘爆炸事故。而在英国和加拿大的化工和造纸等行业中,从20世纪开始也发生过多起粉尘爆炸事故,仅英国就243次,死伤204人。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程度的快速提高,近年粉尘爆炸事故也是频频发生。2014年4月16日,江苏南通如皋双马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2012年,温州一起粉尘爆炸造成13人死亡。2011年,成都富士康厂房粉尘爆炸致3人死亡。2010年,河北一家淀粉厂粉尘爆炸造成19人死亡。1987年哈尔滨的亚麻尘爆炸事故,死亡58人。世界最大的粉尘爆炸事故也是发生在中国,1942年,我国本溪煤矿发生煤尘爆炸,死亡1549人。可见,粉尘爆炸的危害,可谓猛于虎也。一幕幕血淋淋的悲剧的发生,一条条鲜活生命的湮灭,一个个圆满家庭的破碎,这些,应该能唤醒那些麻痹的管理部门、具体的生产单位、最直接的一线操作工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警钟必须长鸣。

案例使用说明

一、教学目的与用途

(1)本案例主要用于MBA项目的《企业伦理与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等课程。

(2)本案例教学目的在于使学员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与防范措施,思考利益相关者管理与工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二、启发思考题

(1)昆山中荣公司粉尘爆炸事故中,存在哪些利益相关者?该公司利益相关者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2)本案例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如何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并建立长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3)本案例的事故应对和处理是政府主导的事故处理过程,缺乏相关社会组织的声音。从制度效力和工会组织作用角度,分析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难的原因及对策。

三、分析思路

教师可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与目标来灵活使用本案例。这里提出本案例的分析思路,仅供参考。

(1)关于利益相关者管理问题。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识别本案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并分析该公司利益相关者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事故中相关者利益的变化情况。

(2)关于事故防范措施和建立长效安全监管机制问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防范措施有:

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②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③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⑤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3)昆山中荣公司特大粉尘爆炸事故是一场从发生原因到事故过程,以及事后的处理,都再普通不过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是在整个事故应对和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相关社会组织的声音,这体现了中国社会问题处理中的另一个特色现象:政府主导的事故处理过程。发生如此严重的爆炸事故,人们普遍反思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监管问题: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必须重视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让企业生产始终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下”。要严惩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责任人,更要让失职的监管部门感受到切肤之痛,并由此建立起能够有效约束监管者的问责机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这类反思不可谓不重要,但是如果缺乏工人自身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再好的外部制度也无法真正地执行到位。

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多次暴露问题,多次没有根治,关键的一点,就是本应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缺位。据2012年江苏环境科学研究院的报告,该公司因废气、废水处理的多处隐患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未能进行“三同时”验收,被要求环保整改。该工厂粉尘严重的问题,实际上在2010年就暴露过,当时还有工人因为粉尘造成了肺病,在工厂大门拉了“造成肺病拒不负责,天理难容”的横幅。但这都仅仅限于工人的无组织、无持续的分散化群体抗争当中,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事故发生之后,一贯的行动即所有相关企业一律停产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苏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排出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业名单,对涉及机加工产生金属粉尘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生产,同时要对粮食、饲料、纺织、木器加工等可能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的企业和作业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逐一排除事故隐患。可是其他行业的生产安全问题一定要等到事故爆发后才采取同样的行动进行整改吗?当地的工会有没有依据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协助企业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持续的排查?工会组织作用未有效发挥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

工会要为工人说话办事,最重要的也是首先应该做的就是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职工的安全需求作为第一选择,督促企业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这方面,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工会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工会责无旁贷,应有所作为。

四、理论依据与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理论: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在企业生产、运营、市场、产业和产品等方面拥有权益的个人或机构,他们会受企业影响,但也有能力影响企业,他们与企业之间形成“双向通道”关系。分析昆山中荣公司粉尘爆炸事故案例时可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及响应情况,如事故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组织层面包括昆山中荣公司,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级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个体层面则包括在事故中伤亡的工人、中荣公司的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其他工人、各级地方的官员等。事故中涉及的次要利益相关者则包括环保团体、媒体、广大民众等。在识别利益相关者之后,可分析中荣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表现出的了解和满足程度,即利益相关者导向,是否对利益相关者做出影响评估、信息发布和回应。事实上,在中荣公司事故中,对利益相关者的识别是不够清晰的,这直接导致了其利益相关者导向性不足,从而陷入舆论和各方指责的漩涡。

2.安全事故与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事故是指相关生产运营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的过程(包括所有与生产运营有关联的行为)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伤害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或者破坏运营的设备设施,又或者直接及间接地造成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损失,让运营企事业单位原先正常生产运营过程(包括与生产运营活动有关的所有行为)暂时中断或永远停止的突发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作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遵循管理的普遍规律,服从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又有其特殊的安全原理与原则。安全管理系统是生产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安全贯穿于整个生产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是全面、全过程和全员的管理。

安全管理应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强制就是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的控制行为。强制原理的运用原则如下:①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工作时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②监督原则。是指在安全活动中,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主要包括国家监督、行业监督和群众监督。

3.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工会法》确认了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工会体制,形成在政府隶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在企业依附于资方的局面。由于工会组织的行政化和形式化,工会的独立性差,工会的真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法》,突出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方面的职责,协助政府部门主动监督雇主有无违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的行为。作为一级部门和组织,工会应真正担负起指导劳动者的义务、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职责,在潜移默化中让职工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诉或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通过工会组织谈判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五、关键要点

(1)本案例涉及的关键知识点有: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措施、员工权益保护。

(2)思考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即如何采用系统的方法,有效划分危险单元,从人、机、物、法规、环境等方面入手,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管理,做出定期评价,及时反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从制度效力和工会组织作用角度完善我国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六、建议课堂计划

本案例可供专门的案例讨论课使用,课时计划约为100分钟(2个课时)。

以下是按照时间进度提供的课堂计划建议,仅供参考。

1.课前计划

提前1周发放案例,提出启发思考题。要求学员学习相关理论并利用互联网掌握行业背景知识。请学员在课前完成案例材料阅读和初步思考。

2.课中计划

首先,由教师作简要的课堂发言,主要介绍本案例大致内容、案例涉及的问题,明确案例讨论问题(5分钟)。

其次,开展分组讨论(30分钟)。安排学员按小组就座,每小组由5名学员组成(以50人的班级为例,可分为10个小组)。要求各组针对启发思考题进行讨论,并整理、归纳发言内容。

再次,由小组代表在班级讨论中发言。要求每组发言代表概述本小组对案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每组5分钟,总时间控制在50分钟左右)。

最后,教师归纳总结。教师针对本案例关键点引导学员进一步讨论,并结合各小组陈述情况进行归纳总结(15分钟)。

3.课后计划

如有必要,请学员在课堂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报告形式给出更加具体的解决方案,以小组名义提交书面案例分析报告。

七、参考文献

[1]周春生.企业风险与危机管理[M].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苗金明,韩如冰.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方法与实务(修订本)[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3]韩福国.昆山“中荣事故”背后的制度之痛[J].中国工人,2014(11):18-23.

[4]谷菲菲.安全生产为生命保驾护航——基于昆山市“8·2”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的反思[J].未来与发展,2014(11):25-28.

[5]樊运晓等.安全管理体系产生与发展综述[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5 (8):3-9.

[6]王进轩.我国私有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难的原因与对策[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121-126.

[1] 本案例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公开资料编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本案例只供课堂讨论之用,并无意暗示或说明某种管理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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