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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文化馆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5文化馆4.1.4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6文化馆4.1.5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朝向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适用于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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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文化活动站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4-4 | 社区文化服务站案例实景

规范原文摘录

1

无障碍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 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 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 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 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 个无障碍厕所;

6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2

文化馆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可按本规范执行。

3

文化馆3.2.1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分区应明确,群众活动区宜靠近主出入口或布置在便于人流集散的部位;

2 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应合理,道路布置应便于道具、展品的运输和装卸;

3 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入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4

文化馆3.2.3

文化馆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动态功能区一侧,并应场地规整、交通方便、朝向较好;

2 应预留布置活动舞台的位置,并应为活动舞台及其设施设备预留必要的条件。

5

文化馆4.1.4

文化馆的群众活动区域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6

文化馆4.1.5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的活动用房时,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朝向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7

文化馆4.2.1

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8

文化馆4.2.2

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2 宜设置具有交流展示功能的设施。

9

文化馆4.2.3

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m2;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门厅合并布置;大型馆的陈列室宜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 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板和照明设施;

3 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4 展览厅、陈列室的出入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 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 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 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 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蛀要求,并宜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 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 执行。

10

文化馆4.2.4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 规模宜控制在300 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

3 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台和贵宾休息室;

4 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 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并为多功能厅。

11

文化馆4.2.5

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 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 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执行。当观众厅为300 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伸缩活动座椅。

3 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 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 的有关规定。

4 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要求。

5 化妆间、淋浴更衣间等舞台附属用房应满足演出活动时演员的基本使用要求。

6 排演厅宜具备剧目排演、审查及电影放映等多种用途;当设置小型剧场或影剧院时,排演厅不宜再重复设置。

12

文化馆4.2.6

文化教室应包括普通教室(小教室)和大教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宜按每40 人一间设置,大教室宜按每80 人一间设置,且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 m2/人;

2 文化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宜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有关规定;

3 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黑板、讲台,并应预留电视、投影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4 大教室可根据使用要求设为阶梯地面,并应设置连排式桌椅。

13

文化馆4.2.7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 50 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 m2,25 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 m2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 m;(www.zuozong.com)

4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井;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 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置统一标识牌。

14

文化馆4.2.8

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能空间;

2 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 人~200 人,且当规模较小时,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 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4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15

文化馆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附属用房;

2 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 ~200 m2;用于综合排练室使用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 ~400 m2;每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2

3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 m;

4 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 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10 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 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而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0 m 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 m;

6 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暗装;

7 舞蹈排练室的采光窗应避免眩光,或设置遮光设施。

16

文化馆4.2.10

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2/人;

2 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做吸声处理;

3 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4 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17

文化馆4.2.11

美术书法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并应避免直射阳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 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室内应设洗涤池;

3 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 m2/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 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 m2

4 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 m,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 m;

5 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18

文化馆4.2.12

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储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2 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 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 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空间。

19

文化馆4.2.13

游艺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 ,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小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m2

2 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20

文化馆4.4.2

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 m2 计算,且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m2。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21

文化馆4.4.3

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

2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 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设一个蹲位、一个小便器或1 m 小便池,女每13 人设一个蹲位;

3 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更衣间前应设前室或门斗;

4 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

5 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22

文化馆5.1.1

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23

文化馆5.1.2

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24

文化馆5.1.3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等房间。

25

文化馆5.1.6

群众活动用房应设置饮用水设施。

26

文化馆5.2.6

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

27

文化馆5.2.7

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8

文化馆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29

文化馆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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